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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負責人如何辭任公司負責人

案例:某甲為某間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假若要辭任負責人,委任甲的實質負責人不同意,某甲要如何辭任負責人職務。

 

法律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和公司均為委任關係,法源如下:

1.     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2.有限公司部份:經濟部920129經商第09202005450號規定:

有關有限公司董事自行辭職,公司得否辦理董事解任登記疑義

一、按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並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在未踐行改推及修章程序(章程訂有董事姓名)前,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一百零八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至章程未符合部分,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商字第○九一○二○七一七四○號函參照)。

二、至「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所漏列之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事項,將於未來修該辦法時增列之。併為敘明。

3. 委任關係要終止,依據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簡言之,這不需要對方允許便可終止委任關係。

 

分析:

1.     所以人頭負責人假若要辭任負責人,只需向公司寄送辭職信,寄掛號信送達至公司便可生效,不需公司同意,範例如下:

董事辭職書

 

受文者:XXXXX有限公司

 

本人受託擔任董事長因已離職,自即日起辭去 貴公司之董事職務。

 

 

辭職人:XXX(簽章)

 

 

日期:xx125

 

2.     假若公司仍不願意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則寄存證信函至公司,並將副本寄給工商登記機關,內容如下:

[存證信函範例]

本人xxx,身份字號xxxxx,xxxxxx日已自xx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公司)離職,爰因前受貴公司所託,而擔任董事長一職, 
自即起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請貴公司即於變更。 

二、另,檢附董事辭職書正本一紙

三、以上,若未變更概由貴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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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