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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查帳權的經驗分享

 

今天我代表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帳權,地點在商務中心的會議室。對方僅有負責人出面應對。

 

查帳結束後,我要求將雙方查帳的結果寫成會議記錄,雙方並簽名確認。

 

我代表我的當事人要求查閱其他年度的帳冊,這位負責人竟然承認帳冊都沒放在公司登記處所,我把此事實寫在會議紀錄中,而且讓我極其意外的是,對方律師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或是表示任何專業意見。

 

此處這位負責人違反的法條有

  1. 1.    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3項:「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 2.      商業會計法第78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另外,該負責人拿出來有打統一編號的費用憑證的”內帳資料”比稅務申報資料所申報的費用數據多出許多,而且這個負責人已經把這個內帳資料交給法院,並且成為我方律師的卷證資料,我今天查帳時,那位負責人也再度承認此等卷證中所附的內帳資料為真。

 

此處這位負責人違反的法條有:

  1. 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換句話說,我的對手由於所委任的律師不懂這些稅務和商業會計相關法條,所以嚴重地損害了他的當事人權益,對方律師竟然渾然不知,而且這位負責人對我這個正在唸法律在職碩士班的會計師竟然完全沒有警戒之心(我個性很坦率,一見面就有告知對方我正在唸法律),把這種踩到紅線的違法行為簽名畫押,讓他未來即將陷入無止境的法律風險而不自知。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我這學期研讀法律並運用在工作上,真的非常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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