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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扣抵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其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編註:此指海基會)……」
但在實務上,很多人應該都沒看過此等公認證文件,我們在此附上:
1. 大陸公證處所出具之大陸納稅證明公證書。
2. 此公證書在台灣的海基會文書認證後的認證文件。
以上僅附上與各位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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