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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鄭宏輝 會計師

目錄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本文部分]

壹、  前言

貳、  申報篇

參、  免稅額篇

肆、  所得篇

伍、  扣除額篇

陸、  抵扣稅額篇

柒、  繳退稅篇

捌、  常見的錯誤

玖、  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及違反義務之處罰

[特殊主題探討]

壹、  最低稅負制

貳、  出售預售屋

參、  分散所得會遇到的慘痛代價

肆、  申報醫藥及生育費用列舉扣除額的特別規定

伍、  營利事業員工不幸往生,公司給予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處理

陸、  列報撫養其他親屬為何會被剔除?

柒、  未申報的海外所得匯回來會不會查核最低稅負

捌、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玖、  員工認股分紅相關之新聞及稅務規定分享

壹、前言

10651日起至1066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1日)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許多人對所得稅法規定不甚清楚,又不知節稅之道,以致於申報錯誤,為使您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以及維護您在租稅上的權益,享有合法的節稅利益,本協助您瞭解稅法,並達到節稅目的。

係依106131日前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依新規定辦理。

105年度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項          目

可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年滿70歲以上

127,500元(民國35年以前出生)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以上

127,500元(民國35年以前出生)

其餘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85,000

 

 

 

 

 

 

 

 

 

 

 

 

 

 

 

 標  準

 扣除額

      單身者

 90,000

夫妻合併申報者

180,000

 

 

 

 

 

 

 

 

 

 

所得稅法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綜合所得總額20%以下(每一申報戶)

政府(含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國防、勞軍、古蹟等

 不限制

政治獻金法

捐贈限額

綜合所得總額20%以下

捐贈總額200,000元以下

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擬參選人

政黨、政治團體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

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同一申報戶)

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

不限制

災害損失

不限制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不得超過300,000元(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房屋租金支出

以120,000元為限(每一申報戶)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每人以128,000元為限,未達128,000元者,則以實際金額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元以下(每一申報戶)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28,000元(每人)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0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扣除25,000元。另有規定不得扣除情形。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貳、申報篇

一、結算申報方式有哪幾種?

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網路申報、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3種。

2. 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經核對無誤後,於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加利用。

二、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者。

()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何時申報?哪裡申報?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申報呢?

在每年51日至531(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結算申報期間都可以申報,在這段期間可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人工填寫或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

 

 、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早申報早退稅,是財政部推行多年的便民措施目前適用優先退稅案件如下:

1.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採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之退稅案件。

2.於106年5月1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106511日)前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書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郵寄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國稅局將會優先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於106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五、不申報可以嗎?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得免辦結算申報。所得總額中有薪資所得者,表列免辦申報之金額,每人尚可再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000元(未達108,000元者,以實際薪資所得金額為準)。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2,500元。但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範例︰

單位:元

受扶養親屬人數

0

1

2

3

4

5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無配偶

175,000

260,000

345,000

430,000

515,000

600,000

有配偶

350,000

435,000

520,000

605,000

690,000

775,000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的退稅權利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減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六、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發現漏報所得該怎麼辦?

1. 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時,如果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那麼,納稅義務人只要再填寫1份申報書,並註明「第2次申報」,將原先申報的日期及收件號碼,填寫在申報書正面右方的「空白處」,如果還需補繳稅款,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現金或信用卡均可(詳參繳退稅篇),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

2. 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531(如遇例假日則順延),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稅,並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3. 至於納稅義務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要補正或更改,應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七、生離死別如何申報?

1. 夫妻因故分居兩地,依法仍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2. 夫妻一方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應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3.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仍然繼續居住國內,那麼他的所得不必在離境前申報,應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1日到531(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4. 又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免稅額及扣除額的減除,原本按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來換算減除;但由生存配偶辦理合併申報時,仍可減除全額免稅額及全額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有薪資所得時,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適用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如有退稅款,則須以生存配偶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申請退稅。

、新婚夫妻如何申報

    ()在課稅年度中結婚之夫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依夫妻2人之所得,扶養親屬等狀況,可有下列4種申報方式:

     1.夫妻各自單獨申報,也就是夫妻各填寫1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夫妻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2.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

     3.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4.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或妻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另外國稅局在各收件服務處備有申報軟體,亦可協助納稅義務人現場試算,選擇最節稅的方式申報。或透過網際網路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亦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至於結婚之時間如何認定?民法上結婚係以登記為要件,故以登記日為準(97522日以前結婚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日為準),稅捐稽徵機關亦掌握有戶政機關通報之結婚資料,新婚夫妻切記只有結婚那一年度的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以後年度務必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九、夫妻要怎麼申報?

()夫妻兩人均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夫妻分居得各自申報外,均應辦理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稅額計算方式選擇較有利者合併申報

1.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就其各類所得予以減除。

分居夫妻如何申報?

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10311日起,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請於申報書£夫妻分居」相關欄位打P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應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P,並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l   夫妻年度中離婚如何申報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l   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

依財政部914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規定,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叁、免稅額篇

一、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35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7,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5,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一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始有節稅實益。

l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10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1.無謀生能力情形:

n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此狀況不用附任何證明)

n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n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2.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n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n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n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n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同一戶籍者可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可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二、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釋字242號鄧元貞條款),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額。

        2.未成年子女:

             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

        3.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滿20歲,或是年滿20歲,但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蠻麻煩的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5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四、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肆、所得篇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財產交易所得:

                 1.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注意:這是舊制房地稅申報的規定)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成本以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5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臺北市為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為6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05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5%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l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l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租賃所得:

l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l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例如為了比賽而購置的衣服)

l   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其他所得:

l   是以收入減去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二、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12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如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

三、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所得之計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10411日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分配到的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抵減綜合所得稅,請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數額申報)。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四、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核實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五、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因而溢繳稅款。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5年度為20à換言之利潤率為80%)。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l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5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l   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六、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也要報嗎?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故只要有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詳實申報,尤其近年來國稅局積極加強不動產相關交易(包含成屋、預售屋及紅單交易)所得,按實際獲利課稅之查核,亦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限(1月底或依法延長期限內)前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伍、扣除額篇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7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至於其他非查詢範圍之扣除額,仍須檢附相關證明單據。

二、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105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項目的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才能節稅。

三、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1.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2.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保險費的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3.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25,000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4.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五、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您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那些嗎?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也可以扣除(釋字第701號解釋)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 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的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以憑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報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全數列報扣除。

                            4.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不可申報扣除。)

                           5.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6.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7.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3.  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醫藥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六、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2.對政府的捐獻或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不受金額的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12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七、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1.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2.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該災害損失證明金額報列舉扣除。

3. 未依上開規定報經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當地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八、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l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l   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

l   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l   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九、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自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十、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l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l   賣房子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賣房子有虧損,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l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l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仍將核實課稅,如涉及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所以所得人仍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l   若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十一、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l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128,000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l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l   列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著重在證明,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十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十三、只要有列報5歲以下之子女皆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0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如符合以下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才可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陸、抵扣稅額篇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等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編註:現在已經很少見了)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三、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C)(D)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四、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釋例:

某納稅義務人1032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

  1. A.                 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000元,賣出價額為500,000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元,
  2. B. 該納稅義務人又於10312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0,000
  3. C.                 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00元)為549,000元,免稅額單身85,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79,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000元)為187,000元,其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 2.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85,000-187,000)×5%= 13,850
    2. 3.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5,000-187,000]×5%=8,850
    3. 4.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13,850- 8,850=5,000

 

柒、繳退稅篇

一、繳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含稅額試算服務),稅款繳納的方式可分成:

       ()臨櫃繳納:

                     1. A.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或稽徵機關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時一併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B.以票據繳稅者應先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當年度法定(或順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又票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背面背書),稅款完納後,請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採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國稅局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之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

可利用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中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填妥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後,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原則為106531日,但今年順延至10661日)為提款日,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的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如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僅限以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稅額試算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利用信用卡繳稅:

限以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辦理,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

                   

      ()晶片金融卡繳納:

                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郵局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即時轉帳繳稅。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網路結算申報,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可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662日至63日),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2萬元以下)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惟仍屬逾期繳稅案件。逾10463日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二、退稅方式

()為便利退稅款的領取,有下列2種退稅方式:

1.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不論是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都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已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辦理,只要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位上,鍵入或填妥存款帳戶資料(含金融機構總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填寫清楚;若係郵局存款帳戶,請將郵局局名、局號、帳號填寫清楚),國稅局於退稅日即直接將應退稅款轉帳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

2.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

國稅局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受退稅人收到國稅局填發之退稅憑單,如有劃線者,應於兌領期限內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如未劃線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私章持向憑單正面所列付款單位領取現金。

()非以個人名義開立之存款帳號,不得利用該帳戶辦理退稅。

 

捌、常見的錯誤

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歸納出下列常見的錯誤情況,提供您作為申報參考,以避免遭到發單補稅,甚至處罰之情事。

一、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2張申報書,導致違反上開所得稅法規定,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如經證實係夫妻關係,稽徵機關將重新核定該夫妻應納之稅款,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稅並處罰。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得各自申報之分居夫妻,其分別單獨申報,卻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10311日起,符合下列規定者,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

()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P」,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短漏報所得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三、納稅義務人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四、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五、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六、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所得年度開始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據死亡戶籍資料予以勾稽,經查核該親屬死亡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七、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申報假配偶之方式虛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八、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可按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43%列報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致短報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十一、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二、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17條規定之增資緩課股票,移轉年度漏未以股票面額【如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申報納稅,取得方式為盈餘轉增資者屬營利所得,員工分紅則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漏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證券商或公司列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十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部分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等資料。

十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自10411日起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五、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之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六、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七、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八、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該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九、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1017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得依法扣除)。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二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1屋,且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並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可扣除金額0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8萬元,可扣除金額30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萬元,可扣除金額4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二十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證明損失屬實之確實證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二十二、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自881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個人於8712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始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納稅義務人常將非屬上開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及違反義務之處罰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何處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外,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納稅義務人尚須繳納滯納利息,該滯納利息係依其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徵收。

二、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什麼情況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將被處以刑罰?

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或扣繳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不為扣繳稅捐或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稽徵機關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刑事責任。

 

[特殊主題探討]

、最低稅負制

一、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951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二、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四、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

  五、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六、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實施

   七、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八、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九、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十、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十一、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十二、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

十三、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十四、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十五、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編註:此時這個外籍人士會成為稅務居民”),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十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七、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十八、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十九、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二十、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二十、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二十、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951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二十七、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貳、出售預售屋

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規定,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à這邊產生漏洞,假設有人將1%尾款交付日設定在數年之後,今年度拿到99%款項卻沒報稅,幾年內國稅局未查稅,那納稅義務人很有可能在尾款交付當年不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

 

參、分散所得會遇到的慘痛代價

 

租稅宣導另一篇在這裡和本文讀者提醒,過去這樣的行為頂多是補稅加罰,最近突然開始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詐術逃漏稅捐罪移送法辦,本案僅逃漏稅捐5萬多元,但卻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這不可不慎。

 

父母利用成年子女分散薪資所得,恐涉刑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並處以罰鍰外,尚可能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擔任A公司總經理,每月自A公司支領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薪資,此外並有其他收入來源,甲君為規避適用高額所得累進稅率,明知其成年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僅於暑假期間返國至A公司擔任工讀生,竟於徵得乙君同意後,由乙君提供其銀行帳戶,再由甲君指示不知情之A公司財務經理及會計人員,將甲君每月薪資中之4萬元,以乙君受領薪資為名義,轉帳存入前開乙君銀行帳戶內,並製作不實薪資明細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28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若同時涉犯詐術逃漏稅捐經判處有期徒刑,更是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肆、申報醫藥及生育費用列舉扣除額的特別規定

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中有一項醫藥及生育費用列舉扣除額,其列舉扣除之相關事宜及法規整理,在此列示如下:

  1. 1.      所得稅法本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 2.      關於醫療費用扣除額之抵扣規定,財政部有發佈許多相關的函令及新聞稿加以規範,大原則是純屬醫療相關費用得以抵扣,但醫療以外的相關費用,例如美容整形支出則不准列入此項抵扣
  3. 3.      目前在報稅期間可憑自然人憑證下載醫藥費扣除之通報資料,假若個人發現有支出醫療費用但未被通報,實務上可以主動附上醫療單據來主張抵扣。
  4. 4.      茲介紹幾項扣除規定如下:
  1. 依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意旨,為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權及生存權,自10176日起,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之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舉申報抵稅。但支付長期照護之平常生活照顧費用、飲食費等,則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103.5.7新聞稿)
  2. 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需檢附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加上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以及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方可抵扣,其規定頗複雜,需注意之。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財政部680614台財稅第33946號函)
  4. 醫院外購買之藥品支出,必需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療院、所內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藥費方可憑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a. 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b. 主治醫師出具准於外購藥品、數量之證明。

c. 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E.   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檢附健保局出具之相關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得自其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F.  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H. 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

 

、營利事業員工不幸往生,公司給予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處理

 

讀完下述函令及稅務新聞稿之後的整理:

  1. 1.    撫卹金部份
    1. a.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由於這是發給”遺族”的免稅所得,故筆者分析,此項撫卹金得不視為往生員工之遺產,免課遺產稅。
    2. b.    員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

編註:退職所得在民國105年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1. 2.    喪葬費補助部份:
  2. 3.    公司之費用列支
  1. 免視為往生員工所得(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2. 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民國104年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為123萬元。
  1. 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2. 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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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函令規定部份
  2. 1.    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1. 2.    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職工因業務死亡所支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

 

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所支付之喪葬費,如經取得確實證明文據,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列當期費用。至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1. B.   三則有關之新聞稿(這代表課稅實務認定之原則)

 

財政部950830新聞稿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指出員工死亡,而由員工遺族領取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此部份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960719新聞稿

 

員工因死亡而領取之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退休金是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及退休金,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2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A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1年2月20日領取A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撫卹金: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 元。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陸、列報撫養其他親屬為何會被剔除?

 

[分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1. 扶養其他親屬,在釋字415號之前,原規定納稅人要和受扶養的其他親屬設於同ㄧ戶籍之下才能列報免稅額,但後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 很多人認為扶養其他親屬,只要提供'受扶養親屬父母出具其子女確係受該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便可享受免稅額,以這篇國稅局新聞稿觀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履行扶養義務時,國稅局會要求有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暨後順序者負擔扶養義務之證明及具體扶養事實,才會讓納稅人享受其他親屬之免稅額,這個課稅實務認定頗特別,需注意之。

 

[新聞本文]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反映,平日資助部分資金予親屬子女,並提供受扶養親屬父母出具其子女確係受該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減除其免稅額。又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之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暨後順序者負擔扶養義務之證明及具體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表姪子及表姪女等其他親屬,經該局剔除補徵稅款。甲君不服,提示系爭受扶養親屬父母出具之切結書,並主張系爭受扶養親屬之父母當年度無收入,故由其代為扶養,並負擔平時生活費用云云等由申請復查;因甲君未能證明系爭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受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念及同宗之誼,給予系爭受扶養親屬生活上的資助,仍難謂為扶養,前開理由不符所得稅法規定而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應考量有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受扶養者之父母親之經濟能力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免稅額補稅。如對相關規定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歡迎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更新日期:105/12/22

 

柒、未申報的海外所得匯回來會不會查核最低稅負

[分析]

當然會,詳見以下新聞!

[新聞本文]

本局104年度個人結購鉅額外匯查核作業即將開始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本局就轄內103年度結購鉅額外匯之個人,針對其匯款類別、匯款人與受款人關係、匯款人近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等資料分析,優先挑選匯款對象明確可能涉嫌逃漏稅捐者或金額較大且異常之案件進行深入查核。

  本局特別呼籲,請民眾自我檢視,倘有結購103年度外匯取得相關所得者,請如期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倘屬一時疏忽漏報其他稅目且已逾申報期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新日期:2015/04/21

捌、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105.11.16制定)

 

此為新增的行政規則,重點如下:

 

  1. 1.      該標準第2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此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二、房屋:依捐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房屋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

三、大樓工程:依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四、綠美化工程:依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五、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依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六、救護車、復康巴士等救災救護設備:依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七、課桌椅、教學軟體、書籍:依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八、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所載金額,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九、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贈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捐贈日無交易價格者,以捐贈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之。

十、未上市(櫃)股票: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之。

十一、其他非現金財產: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之。

前項第一款但書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基準,自一百零六年度起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財政部公告之。

  1. 2.      該標準第5條有個極特殊的規定à納稅義務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編註:可以請國稅局預先核定被認定的捐贈金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後,應予核定。

 

玖、員工認股分紅相關之新聞及稅務規定分享

[新聞本文之一]—先介紹稅務災難

稅率嚇死人 浩鼎員工成賣身奴(2017/2/13新聞)

(註:浩鼎股票104/3/23股票上市)

浩鼎風暴再添受災戶!由於國稅局是以去年(民國105年)1月8日均價約700元左右價位為基準,扣除浩鼎員工認購價248元計算,認定員工每張股票賺了40幾萬,在平均每位員工都需繳交4、5百萬所得稅下,讓浩鼎員工大為崩潰,自嘲是「賣身奴」,目前紛紛提出申請再議,籲請主管機關儘速修改如此荒唐的稅法。也算是浩鼎乳癌新藥解盲風暴案外案的稅法問題,已讓浩鼎員工士氣再遭打壓。

 

就時間點來看,浩鼎去年辦理員工認股是1月8日,認股價格為248元,當天是星期五,接著股市因假日休息兩天,1/11開盤交易後的當周,1/13經營階層就宣布乳癌新藥OBI-822要在2/19解盲,因此,依照規定1/18起員工就不能賣股票。

 

當時由於大家對解盲結果抱著希望,因此,很少人出脫股票,而後解盲結果未達預期,股價下跌,浩鼎陷人空前風暴。在禿鷹和政治角力戰中,股價持續下修,即使那時的價位還有價差,但有不少員工基於維護公司下,仍堅持長期持有信念,只是這一個力挺公司的結果,換來的卻是一張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

 

浩鼎某位員工表示,國稅局是以解盲前700元左右市價,扣除認購248元的價差認定是員工認股所得,認定他們一張賺40幾萬,以他個人有20張股票計算,今年光是證所稅的扣繳單就是845萬,但他根本沒賣股票,沒收入還要繳幾百萬的稅,覺得自己好像「賣身為奴」。

 

他說,如果今天賣多賺多繳多,會心甘情願,問題是,所得稅就是依所得繳稅,沒有所得,國家還要搶錢?這是什麼道理?

 

已經造成生醫產業員工痛苦的證所稅,像浩鼎這樣的現象存在已久,台微體總經理葉志鴻沒賣股,卻逼得去賣房子繳稅,目前還在負債中;浩鼎董事長張念慈沒領薪水、2014年也未曾賣股票,卻因股票有價差,也繳交4千萬元稅金;而科妍前總經理韓台賢也因股票轉上市,成了舉債繳稅的苦主。

 

(工商時報)

[新聞分享之二]—解決之道

2017/04/20工商財經數位

去年領到獎酬股票 所得可緩課5年

 

 去年有領到員工獎酬股票的民眾留意!會計師提醒,《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去年上路,只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員工獎酬股票的發放日期,落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並在今年1月前檢附相關文件送給主管機關備查,員工就可以適用緩課5年優惠(編註: 浩鼎案剛好還沒適用到這條法令)

 

 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表示,一般國內常見的員工獎酬股票有5種,包括員工酬勞配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型股票、庫藏股與認股權憑證

 

 其中僅員工酬勞配股屬於薪資所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也要併入獎金計算及補充保費;其餘4項屬其他所得,若夫妻合併申報,分開計稅可能享有較低的平均稅率。

 

 不過,各種獎酬股票在課稅時點與稅基的認定上有所差異,洪連盛舉例,員工甲君在105年9月1日拿到員工獎勵股票,該股票當天市價為100元。

 

 若屬員工酬勞股票,甲取得股票當天就可選擇賣出與否。如選擇賣出,由於是無償取得,則其所得就是100元,106年申報綜所稅時就須併入計算;如果5年內沒有賣出,就可以到111年申報110年所得時才繳稅。

 

 若是不能立即處分的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或限制型股票類型,假設閉鎖期間為2年,則107年8月31日前員工不得處分股票,直到107年9月1日起,才可選擇是否要賣股,但5年的計算方式仍是從105年9月1日起算。

 

 在計稅方式上,除員工酬勞股票外,可以處分日當天市價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所得。以甲君案例來看,假設其取得成本為80元,若選在107年9月1日、股價200元時賣股,則甲的所得就是120元;但若處分當天股價只剩70元,賣股就是虧損10元,沒有所得外,也不能抵減。

 

 若是員工認股權方式,就以執行認股當天起算5年期間,並以執行權利日股票的時價,超過執行價格的差額計算稅基。

 

 會計師提醒,員工若把分紅的股票提前轉讓、或者交付集保公司,租稅優惠效力就會立即消失,隔年度申報時就要繳稅。此外,延緩繳稅可以賺取利息,考量綜所稅率可能降低,納稅人可選擇未來5年內適用累進稅率較低的年度,實現該筆所得繳稅。

 

[相關法律分享]

 

  1. 1.      產業創新條例

 

第十九條之一(104.12.30.增訂)(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所得之緩課)(此條文施行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前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按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之時價計算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適用前項所定延緩繳稅期間應扣除該限制轉讓期間,於剩餘延緩繳稅期間屆滿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所稱公司員工,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但不包括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員工。

二、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他公司之員工。

 

第一項所稱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

 

第一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公司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員工擇定延緩繳稅之情形、限制轉讓期間之訂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始適用第一項之獎勵;其申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取得股票及股票可處分日之時點訂定、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計算、時價之認定、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財政部於民國105年9月6日制定”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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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