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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解釋函令規定]

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編註: 20%的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無法配得統一編號,原因是金管會認為:「為了避免與個人執業型態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產生競合,並產生排擠效應,對保險業務員之管理亦將衍生困難,爰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尚無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但保險業務員不用擔心,台北國稅局表示,符合財政部97 年7 月18 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 號令之保險業務員如依規定設帳,列舉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且有支出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有無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未影響這些人覈實認列必要費用之權益。換言之,這些保險業務員沒統編還是可以設帳拿費用憑證,依據實際獲利來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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