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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針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規定
鄭宏輝會計師
A. 中國公民: 全球所得課稅。
B. 港澳台及外國人:
(1)成為稅務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及第6條)
a. 定義:一個納稅年度居住滿一年,這一年內離境總日數不超過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反之則非稅務居民。
b.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編註:很少聽到有人被批准的),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c. 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外派達五年以上的台幹通常會一次回台超過一個月以避免適用此等規定)
d. 待在港澳台區域在大陸稅務上不算在大陸稅務領域。
(2) 非稅務居民完全免稅的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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