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官方關於發佈〈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履行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7月發佈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資訊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資訊的時間為20189月。2015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於20162月對我國生效,為我國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本次發佈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準”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二、“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定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開展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檔。統一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識別、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個人和機構帳戶資訊的相關要求和程式。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帳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資訊,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帳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資訊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資訊支援。
  三、“標準”與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什麼關係?

  2010年,美國頒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帳戶的資訊,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FATCA主要採用雙邊資訊交換機制,即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資訊交換。
  “標準”是以FATCA政府間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資訊交換機制,可以說是全球版的FATCA。“標準”與FATCA內容上大體相同,但是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包括報送對象、個人帳戶的盡職調查門檻、免予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類別、處罰措施等。《管理辦法》旨在識別“標準”所要求的非居民帳戶,並不適用於FATCA所要求的美國稅收居民帳戶。鑒於我國政府正與美國政府積極商談有關FATCA政府間協定事宜,金融機構可以考慮在操作層面將“標準”與FATCA統籌,包括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將二者的聲明檔進行整合等。
  四、有哪些國家(地區)已經承諾實施“標準”?

2017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瑟拉特島、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席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2018年首次交換資訊的國家(地區)共50

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巴貝多、貝里斯、巴西、汶萊達魯薩蘭國、加拿大、智利、中國、科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庫拉索島、多明尼克、迦納、格瑞那達、中國香港、印尼、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馬紹爾群島、中國澳門、馬來西亞、模里西斯、摩納哥、諾魯、紐西蘭、紐埃、巴拿馬、卡達、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瑞士、千里達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拉圭、瓦努阿圖

 
  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對於一直不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可能採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標準”在全球範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
  五、我國將與哪些國家(地區)交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
  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相互挑選資訊交換夥伴,雙方均有意向的則可建立夥伴關係。中國將與盡可能多的國家(地區)建立資訊交換夥伴關係。相關情況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六、制定《管理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一是嚴格遵循國際標準。“標準”由OECD會同G20成員國制定,已成為稅收透明度國際新標準。為了構建良好的國際稅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國(地區)具體實施水準參差不齊的情況,國際社會要求各國(地區)在國內法轉化過程中嚴格遵循“標準”的規定,並且將對各國國內法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國際審議。因此,《管理辦法》按照“標準”的主要內容制定,規定了我國境內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帳戶並收集相關資訊的原則和程式,包括對基本定義的解釋、個人帳戶與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程式、金融機構需收集和報送的資訊範圍等。
  二是充分考慮國內實際。考慮到《管理辦法》的內容涉及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工作和金融機構客戶的切身體驗,《管理辦法》數次通過金融主管部門廣泛徵求金融業界意見,並於201610月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著兼顧國際、國內兩方面需求的原則,《管理辦法》在“標準”允許範圍內儘量考慮了國內各方訴求,從而減輕金融機構合規負擔和對客戶體驗的影響。
  七、《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有何影響?
  《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7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檔裡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檔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帳戶,20177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對於20177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帳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八、《管理辦法》對哪些人影響較大?
  《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裡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帳戶時,需要詳細填寫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資訊,並應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上述資訊報送到相關部門後,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定交換給帳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九、什麼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資訊。
  十、帳戶持有人為什麼需要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
  《管理辦法》採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比較複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應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材料,並承擔因未遵守規定而引發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十一、帳戶持有人如何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並不一致。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註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以我國為例。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帳戶持有人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相關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進行綜合判斷。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佈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帳戶持有人參考(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帳戶持有人也可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來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十二、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帳戶資訊將被報送和交換嗎?
  帳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帳戶資訊,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帳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帳戶資訊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帳戶資訊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十三、《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是指什麼?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瞭解帳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帳戶,收集並記錄相關帳戶資訊。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了反洗錢目的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為執行《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
  十四、哪些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開展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金融機構與通常經濟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機構不一樣。例如,某公司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屬於“金融業”,但並不一定屬於《管理辦法》所稱金融機構。
  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盡職調查。相關定義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解釋和列舉。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因此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十五、哪些帳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範圍之內?
  從20177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帳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帳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帳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帳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帳戶、社會保障類帳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帳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帳戶等。相關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規定。
  十六、所有類別帳戶的盡職調查程式一樣嗎?
  《管理辦法》將帳戶分為個人和機構兩類帳戶,每類帳戶又分為新開帳戶和存量帳戶。不同類別帳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帳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帳戶盡職調查程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帳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於存量帳戶。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帳戶類別

描述

盡職調查程式

時間要求

個人

新開

2017.7.1以後開立

聲明檔+合理性審核

2017.7.1

開始

存量

低淨值

截至2017.6.30帳戶加總餘額100萬美元

檢索留存資料(電子)

2018.12.31完成

高淨值

截至2017.6.30帳戶加總餘額>100萬美元

檢索留存資料(電子+紙質)+詢問客戶經理

2017.12.31完成

機構

新開

2017.7.1以後開立

聲明檔+合理性審核

2017.7.1

開始

存量

小額

截至2017.6.30帳戶加總餘額25萬美元

無需處理

其他

截至2017.6.30帳戶加總餘額>25萬美元

檢索留存資料+部分帳戶聲明檔

2018.12.31完成

  
  十七、金融機構需要做好哪些執行準備工作?
  為執行《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並完成相關資訊系統的開發和改造。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此外,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製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使其瞭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應於201712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辦理註冊登記,為下一步資訊報送做好準備。
  十八、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嗎?
  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協力廠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託等屬於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協力廠商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向委託機構提供資訊用於報送。為了保證實施效果,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盡職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辦法》後續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關部門將制定配套的金融機構資訊報送規定,明確報送管道、格式和相關技術規範,以便於金融機構將通過盡職調查收集的資訊報送給相關部門。
  為方便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深入瞭解有關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將開設專題網頁(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發佈參考資料,包括各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常見問題等,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學習參考。
  二十、客戶隱私會洩露嗎?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帳戶資訊,不會造成客戶資訊洩露。一是《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客戶資訊嚴格保密。二是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資訊收集和報送義務,不會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帳戶資訊。三是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資訊進行保密。四是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輸系統開展資訊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資訊原則上僅用於稅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資訊交換是否意味著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交換的資訊是來源於境外的協力廠商資訊,主要用於各國開展風險評估,並非直接用於徵稅。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採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資訊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二十二、對海外華僑華人有何影響?
  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的華僑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已經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華僑華人,如果該帳戶存在境外位址、電話等非居民標識,帳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非居民。對於確認為非居民的華僑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並報送帳戶資訊,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稅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帳戶資訊將不會收集和交換。
  在我國境外有金融帳戶的華僑華人,如果所在國(地區)也實施了“標準”,華僑華人需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帳戶資訊;確認為所在國(地區)稅收居民的,相關帳戶資訊將不會報回國內。
  如果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不實施“標準”,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資機構的控制人,那麼該投資機構在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開立帳戶時,對方金融機構將收集控制人的資訊,也就是其本人資訊。
  二十三、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帳戶有何注意事項?
  在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帳戶,並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帳戶相關資訊。我國稅收居民個人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帳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資訊,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於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由於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帳戶持有人相關證件,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帳戶請帶好本人居民身份證。對於以外國護照等其他證件作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規則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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