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去報繳證券交易稅不是規避未發行股票逃漏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贖罪券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過去有很多股權轉讓行為在轉讓之後才發現此公司股權未印製股票,有些人會故意以報繳證交稅的方法來製造此股權交易是”證券交易所得”的假象(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國稅局已經不只一次發布新聞稿說此種逃漏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的行為會是補稅加罰(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5%),在租稅策略決定上,我們身為專業人士,不鼓勵從事會導致補稅加罰的法律行為,而且此行為已被國稅局發布新聞稿,那代表此種行為將是國稅局所關注的查核領域。

2.請注意以下所分享的新聞稿是審三科所發布的,此單位專門負責通報或檢舉案件之查核,筆者猜測這種資訊應該可能由證交稅課徵單位通報給個人稅查核單位加以處理,這點要十分注意。

[新聞稿]

股東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掣發之股票倘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應就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故該等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自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於87年間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萬股,嗣於104年度以每股15元全數出售,該筆交易業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是甲君認其出售增益為證券交易所得,惟經該局查獲該等股票係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故該局乃按甲君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100萬元歸課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所持有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漏報財產交易所得,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106/04/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