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人員應懂的相關法令遵循知識

鄭宏輝會計師

題目: 財務會計人員應懂的相關法令遵循知識

主題:

  1. 1.     集團股票公開發行之後財務會計人員應注意事項
  2. 2.     解讀營利事業查核準則和稅務管理的關係
  3. 3.     如何避免拿到不實交易及虛設行號的發票

 

 

 

 

 

 

 

 

 

 

 

 

鄭宏輝學經歷

    名:鄭宏輝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會計師

          國際內部稽核師(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美國會計師(AICPA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資格證書

      評價會計師

      證券高級業務員

      期貨業務員

      英國管理會計師(Chartered Global Management Accountant

      美國會計師協會會員

    歷: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     

      北京大學企業創新管理研修班結業

政大法律在職碩士班就讀中

    歷: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副理

      (在勤業眾信服務期間曾外派至該事務所美國聯盟所Deloitte Boston事務所工作1年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國際業務組經理

台灣亞德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區稽核經理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協理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公益服務經驗:

      經濟部商業司輪值會計師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及新北市政府經發局輪值會計師

      三重稽徵所及新莊稽徵所輪值會計師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候補委員(得列席會議)

      台中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文林扶輪社理事兼財務長

      致理技術學院會計資訊系兼任講師

      台北廣播電台「三不五時聽台北」節目稅務講座會計師

      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任: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兼會計師

      華銳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此為大陸公司)

事務所聯絡方式:

電話:02-23961854

傳真:02-23962310

手機:0910685298

Emailhunghui@mingdacpa.com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163

Line ID: hunghuicheng

專業服務經歷:

A.曾主查代表性客戶:

l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亞旭電腦(上市公司)、遊戲新幹線(智冠集團子公司)、寶來曼氏期貨(上櫃公司)、佰研生技(上櫃公司;原天騵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東生技(公開發行公司)、亞智科技(前上櫃公司)、劍麟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茂為歐買尬(興櫃公司)

l外商公司:大都會人壽、威高時裝(Veeko;香港上市公司)、植村秀、UPS集團、奐鑫集團(台資新加坡上市公司)、嬌生、楊森大藥廠、NikeTNT Express、三星營造、AXN電視台、DDI

B. 購併評估:曾協助某外資集團評估購併中嘉網路集團,以及聯發科購併ADI(美國上市公司)手機部門案件、日資入股某影視集團以及龍鳳食品品牌購併案。

C. IFRS案件:曾協助7家日商子公司及碩達科技(興櫃公司)導入IFRS案件。

D. 其他服務經歷:曾擔任多家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IFRS課程講師,包括國喬石化、立益紡織、集盛實業、新東陽、立碁電子、英誌企業、新鋼工業、春源紡織、海韻電子、達新工業、亞都麗緻飯店及三洋電機等。另服務茂為歐買尬上櫃專案。

E. 法院指派檢查人案件: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F. 財稅法令半月刊編輯委員。 

G. 個人著作:稅務法律實務案例分析

H. 曾擔任講師之單位:青創總會、資策會、金融研訓院、桃園市工業會、桃園女企業家聯誼會、致理科技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高雄大學、宜蘭縣藥師公會、花蓮縣藥師公會、理登顧問公司、高雄市稅務研究會、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旺夥商務中心、富邦人壽富吉通訊處、三軍總醫院、終身發展協會。

 

主題1:集團股票公開發行之後財務會計人員應注意事項

  1. 1.     股票公開發行之後,會有很多申報的要求

例如: 對主管機關部分

  1. A.   次月10日之前申報合併營收。
  2. B.   以上市櫃公司為例,年度財務報告必須在次年度3月底以前讓會計師簽證完畢並在董事會通過;1, 2, 3季財報必須在季度結束後45天核閱完畢並在董事會中報告。

………

        上市櫃財務會計部門的共業

  1. A.   永遠被一堆申報文件追著跑,沒有申報到輕則受罰,重則讓公司股票暫停交易(例如:財報未如期上傳)
  2. B.   每年至少要開6-8次董事會,要把董事們約在一起開董事會,而且不能延誤申報時限,董事會開會前要做好一堆開會文件(讓財務主管和財務部人仰馬翻),正式開會時必須錄音供主管機關存查(錄音時應該要歌舞昇平一片祥和,實務上有意見的董事聽說常在會前會表示意見); 要把董事會當成big baby好好服侍,讓公司治理開始上軌道。
  3. C.   股東會開始有碰到職業股東的風險,股東會順利完成成為一大挑戰(要對公司法的攻防極其熟悉才能應付此等挑戰)

因應之道:

  1. A.   要有專人負責上傳及管控申報文件事宜(此人是否為專職或是兼其他工作由會計主管決定)
  2. B.   合併報表最好開始由公司自行編製,並有專人管理集團各公司報表跟催。
  3. C.   獨立董事人選要慎選。
  4. 2.     不要去踩證券交易法的紅線
    1. A.   公開發行之後就受證交法規範,內線交易特別背信罪和做兩本帳(帳目不實)在公開發行公司都是重罪,會讓公司陷入被搜索及檢調偵辦的無謂困擾。
    2. B.   法條介紹
      1. a.     內線交易之禁止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99.6.2.修正)(不得為股票買入或賣出之人及其違反之效果)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會計人員知道公司內部資訊後去買賣公司的股票有可能會依此項來成立內線交易。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內線交易規定,刑罰條文在證交法第171)

   解讀: 會計人員容易掌握到公司內部未公開資訊,千萬不要去誤觸內線交易的紅線。

  1. b.    證交法重要刑罰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101.1.4.修正)(違反有價證券募集及發行或證券交易之罰則)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內線交易)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à例如:掏空公開發行公司。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例如:作假帳)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à特別背信罪

(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à加重特別背信罪

(第三項)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業務侵占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解讀:

從公開發行之後就是用此條文之規範,白話說就是

  1. a.     掏空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公司做兩本帳有部分利潤仍放在公司之外或是發生內線交易則適用此條文的刑罰規定,此條文只要踩到幾乎都會碰到檢調搜索。

常見的案例如:

  1. i.                   採購收回扣
  2. ii.                 HR頭頭對每個要進來的工人收取費用落入自己口袋。

防止此種風險(外商公司的智慧):

  1. i.    假如供應商仍願意給回扣,此回扣金額直接回饋給公司則合法。
  2. ii.                顧客要回扣,由本公司委託其他代理商和此顧客做生意,由此代理商處理回扣事宜。但代理商會合法向本公司請領費用及給予發票。
    1. b.    碰到檢調搜索時要如何應對?

 

 

 

 

主題2:解讀營利事業查核準則和稅務管理的關係

一般會計人員不會想到的最基本出發點

營所稅要課徵正確要有兩個重要要件

  1. 1.     首先先釐清我們現在所適用會計規定為正確。
  2. 2.     法律關係明確,課稅關係才會明確。

[現今所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程序]

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第5條規定,管理階層在判斷所適用的會計政策時,應按下列順序考量:

  1. 1.     企業會計準則對處理類似及相關議題之規定。(公報本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釋例和解釋令都屬此層級)

2.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對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定義、認列條件及衡量觀念。

  1. 3.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要金管會認可的IFRS才算,IASB剛發布的新公報都不算喔)
  2. 4.     其他財務會計準則之權威發布機構所發布之公報其他會計文獻及公認知產業實務。

企業在考量3, 4之規定時,不得與1,2之規定意旨衝突。

解讀:須突破的實務點是目前會計準則規定得不清不楚,碰到適用問題時,原則上先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釋例和解釋令,拿美國會計準則或是其他亂七八糟的說法都不要去受其干擾(我的經驗是,敢去亂發表意見的人都沒辦法依據此公報的適用順序拿出相關依據)

 

[營所稅對於會計準則適用的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範圍)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和IFRS在這裡是被國稅局承認的會計準則(鄭丁旺的中會課本在此未被認可)

[查核準則的問題]

  1. 1.     關於成本的認定只有一條,而且是全台灣各行各業都要適用這一條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不用算超耗)

(第二項)

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要算超耗)

 

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市)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解讀:

  1. A.   此條文規定得不清不楚,讓人所詬病。(行政規則應該訂得盡量的具體明確,結果還犯這種錯誤,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例如: 製造費用有規定要用什麼成本會計分攤方法嗎? 餐飲業幾乎無法依照這條作出符合規定的成本帳,財政部竟然不思解決之道,一直用這條去刁難無法適用這條的企業(鳥事一件)

  1. B.   國稅局查核時會詢問貴公司是使用查核準則58條第1項還是第2項,要回什麼才對? 結論是回什麼都不對。
    1. a.     假如主張適用582項,會要求算超耗,然後一直吹毛求疵。
    2. b.    假如主張適用581項,會一直去檢驗你的成本制度及成本帳是否完美可受檢驗,筆者的經驗是某家在中部的興櫃電子公司亦不堪此等檢驗而被迫遷到台北市去(荒謬至極,金管會認為帳務沒問題,國稅局竟然認為成本不夠健全喔,這在法律上違反禁反言原則-à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打臉金管會)
    3. C.   在行政救濟實務中,成本重編100次,行政法院都會要求國稅局重核100次。

  

  1. 2.     查核準則問題之2,在費用的條文有部分項目有明確定義,有大多數費用沒有明確定義,形成不確定法律概念,這導致
    1. A.   會計部門談到費用分類吵翻天(極愚蠢的浪費時間行為)
    2. B.   國稅局核課時,那些費用要放什麼科目由他們說了算。

 

l  有明確定義的費用科目

例如:

     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 薪資支出:

 

一、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有明確定義的費用項目: 廣告費,勞務費,研究發展費,訓練費,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外銷損失。

l  沒有明確定義的費用科目

例如:

      查核準則第七十二條(98.9.14.修正) 租金支出:

一、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沒有明確定義的費用項目: 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捐贈,交際費,職工福利,水電費瓦斯費,保險費,雜項購置,權利金,伙食費,書報雜誌,稅捐,棧儲費,佣金支出,燃料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利息。

l  國稅局會對一些費用用他們自己坐在冷氣房的思維去定義,例如:

財政部1041126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或廣告費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一、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二、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際費與廣告費其兩者支付對象性質上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如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補充解讀:

  1. A.   對於費用認定有爭議但有憑證,或是成本不符58條規定,只會補稅而不罰。
  2. B.   沒有憑證虛列費用或成本會補稅加罰。

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另一則新聞稿分享]

標題: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會補稅加罰)

 

詳細內容: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所以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該所特別針對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之型態,提出說明:一、大企業與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未取得進項憑證,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彌補進項憑證不足。二、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或費用。三、大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廠房及設備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四、大企業將營業收入分散予小企業,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者,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佳瑩聯絡電話:(04)26651351113

 

如何自保: 對於沒有明確定義的費用,國稅局查核時有爭議,盡量用對自己有利法律定性來破除國稅局的錯誤定性。筆者經驗是,國稅局核課時通常只用所得稅法令彙編,假若使用此彙編以外的法律而有道理,國稅局有接受的可能性。

l  其他幾種費用列報的經驗分享

  1. A.   投資損失認定極嚴格,但很奇怪的是,出售投資產生虧損查核不會那麼嚴格。
  2. B.   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沒報備會被剔除,出售固定資產(假設只賣1)則不須請國稅局或會計師來看報廢。
  3. C.   但同樣的事做稅務推理-à存貨報廢損失沒報備會被稅務剔除,但假若同樣地用虧本方式賣存貨會降低毛利率,增加被稅務查核風險。
  4. D.   呆帳認定有一堆規定,以下另闢主題來探討之。

 

  1. 3.     呆帳損失專題說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相關新聞稿分享]

財政部1000110新聞稿

注意呆帳損失關於倒閉、逃匿情事之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轄內製造塑膠板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呆帳損失6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該公司於92年度銷貨予甲公司,惟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後續無法支付貨款,雖經該公司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取貨款本金及利息,該公司認為甲公司係屬倒閉、逃匿性質,乃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作為證明文件。惟經查債務人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停業展延」,與「倒閉、逃匿」之規定不符,而遭到剔除應補稅100多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五項規定,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於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情事。此種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屬倒閉、逃匿情事而取具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應注意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或主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公司狀況,以免遭到剔除而補稅。

   稅務遵循SOP建議(未遵循以下程序都會導致呆帳損失被國稅局剔除):

  1. 1.     存證信函原則上一定要寄到該客戶的營業登記地址。
  2. 2.     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假若該公司仍存在,則要債權滿兩年後再寄存證信函方能認列呆帳損失,存證信函回執一定要留好。
  3. 3.     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假若該公司是倒閉或是逃匿或他遷不明,則仍要寄存證信函,回執就算是查無此人也要留好此回執。
  4. 4.     就算該公司在工商登記官網已經停業或註銷或廢止,仍要寄一封存證信函並留好回執。

 

主題3:如何避免拿到不實交易及虛設行號的發票

故事由這邊開始說起--

我之前收過的訊息!

對方來訊--您好:我是xxx的朋友,想詢問買發票事宜,我現在已確認想要開立60萬,不知您是否可以幫忙我找配合賣發票的廠商呢?謝謝

我的回覆---這是違法的事情,麻煩您開立公司後,合法地領購發票,進行銷貨後並開立發票。

解析:我請這位小姐這樣做,她便ㄧ直嫌開公司麻煩,並執迷不悟的想去買發票給其銷售貨物的對象,殊不知她假如真的這樣做,法律效果有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 買發票通常不會設公司報營所稅,這行為也會漏報營所稅,需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補稅加罰。
3.
賣發票這方,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論斷刑事責任,另外還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行政罰,此處刑罰和行政罰非屬同一行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1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得分別處罰。

4.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過大,會被取消盈虧互抵之優惠(依據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

取得不實發票仍能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需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5. 應扣繳之費用不得用給予發票的方式加以逃漏扣繳義務假若支付執行業務所得而應扣繳的所得,對方買發票給支付方,支付方被查獲,會依照虛報進項進行營業稅處罰,還有未辦扣繳來處罰。收受所得方則會因為未報綜所稅而被處罰。

 

6. 如何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的不實發票,以下是稅務入口網所刊登的官方建議,頗具參考性: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國稅局認可的作法)

(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