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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立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人 、 互為配偶關係,今經雙方同意,選擇分別財產制,訂立契約如下:
第壹條: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貳條:雙方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配偶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參條:分別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配偶之一方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肆條: 雙方財產如所附目錄所載。
第伍條:本契約經法院登記後,雙方各取得之財產屬各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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