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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股權相關稅負及法律效力研究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贈與股權,雖然可免證券交易稅,但在贈與稅部分,以下我所舉出來的經濟部函令和財政部稅法本法之間的適用發生了一個麻煩的事情經濟部認為股份轉讓是私權移轉,轉讓時便產生效力,在經濟部辦理登記時,不需要一定要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書; 但遺產贈與稅法第42條明文規定卻要做到納稅或是拿到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進行股權移轉,違反之個人及政府公務員均有罰則,這點必須注意之。

 

[相關法律]

  1. 遺產贈與稅法第42: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2. 遺產贈與稅第50: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遺產贈與稅法第52: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相關函令]

經濟部640530商第12136號

 

公司行號投資人股份資金變更轉讓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之適用

 

一、貴部(財政部)所建議獨資營利事業負責人、合夥組織合夥人、公司組織之股東,將其事業資產實值或股份資金變更轉讓,應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書,始准受理變更營利事業登記或股份轉讓登記乙案,經研究調查結果,配合執行確有困難。

 

二、查獨資組織之商業主體人將所經營之商號讓與或合夥組織之商號合夥人變動時,係私權之移轉,依民法規定於該等轉讓行為成立時即生效力。又公司股東將出資額轉讓時亦同。其次,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轉讓,於交付時生效,記名股票之轉讓,依公司法第一六四條規定由股票持有人背書,於當事人間即生移轉效力,且記名股票之過戶依同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向公司辦理,無須向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核與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者有異(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此徵諸商業登記法第十九條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僅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而非生效要件者自明,亦即非屬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產權移轉登記」,自無該條之適用。

 

[稅務新聞稿之一]

2018-04-04 00:38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贈與有價證券 免證交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贈與有價證券非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交稅,但贈與人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過戶(編註: 民國107年的財政部看法和民國64年的財政部函詢經濟部結果不同)

 

官員說,買賣有價證券時,才須依證交稅條例規定課徵證交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

 

舉例來說,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不可因證交稅的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交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官員提醒,證交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在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稅務新聞稿之二]

財政部1010209新聞稿

 

公司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05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05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061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0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依法即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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