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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天然保護函令介紹

鄭宏輝 會計師

印花稅和其他各稅有一個完全不同的規定,其他各稅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才補申報及補繳稅捐均會受罰,但印花稅本身在印花稅檢查日之前補貼印花均可免處罰。相關法令依據如下:

[司法院院字第 1326 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24 10 25

  文:

(一)應貼印花之文件。未貼印花。或貼用時漏未蓋章畫押。於交付或使用後。已經補貼。或已補蓋圖章。不得再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予科罰之事件。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

(三)不服裁定。得依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向該管高等法院抗告。

[其他相關函令]

  1. 依財政部440524台財稅發第3041號函規定,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一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
  2. 但必須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671027台財稅第37239號規定,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認定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所以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發給會計師公會的信函中,也再度確認印花稅是檢查日前補貼花或補總繳便不會進行裁罰,在此與各位有興趣的朋友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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