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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時代他人出資之稅務探討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在設立公司時,常見會有替他人出資行為,筆者找到一個稅務新聞稿和兩個函令,稅務機關立場是認定為視同贈與,筆者認為父母幫未成年子女出資後資金轉回給父母雖可免被認定為贈與,但仍有被認定為視同贈與之可能性(無償為他人購置資產)。視同贈與在國稅局發函要求補申報時,10日內補申報便可免罰。

 

[相關新聞稿]

財政部900525新聞稿

 

代他人出資設立公司,其法律關係可能涉及視同贈與之法令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在籌組公司時,常會從自己銀行戶頭提領資金代他人出資以取得股份,嗣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再將資金轉回自已銀行帳戶內,以為只是將資金作暫時轉匯運用,僅供作為驗資證明用途而已,殊不知此種行為可能已涉及視同贈與之法令規定。

因依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股東有繳足出資額之責任,此種代出資繳股款使他人取得登記為股東之權利,事後公司也經主管機關核准完成設立登記,則他人也就取得該公司股權。將會形成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股權)之情況,如無法舉證有取得相對之代價,將會被認定有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至後續即使資金有從公司轉回原出資人銀行帳戶內,也只屬公司與出資人間有資金往來,會衍生出另一項法律關係,卻無法據以免課徵贈與稅。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670811台財稅第35419號函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十日內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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