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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業登記前取得之進項得否扣抵之相關函令

 

鄭宏輝 會計師

 

[函令之一]

財政部800212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

 

公司在未登記核准前之進項稅額可在辦妥登記後核實退還

 

主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俟辦妥營業登記後,准予核實退還。

 

說明:       二、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本部已於75/06/19台財稅第7523354號函規定在案。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編註:現在的資本簽證不須附這個文件)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

 

 

 

 

[函令之二]

財政部941215台財稅第09404585510號

 

未辦營業登記前其取得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主旨: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案。

 

說明:      

 

二、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節,本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已有明釋,請仍依該函釋規定辦理。

 

三、另按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惟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者,其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尚無法符合前述營業稅法之規定,基實質課稅原則,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經查明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准予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函令之三]

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所稱漏稅額之認定

主旨: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漏稅額,如何認定乙案。

 

說明: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參酌本部79127日台財稅第790410750號函及8527日台財稅第851894251號函規定,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

 

三、又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編註:這是很嚴苛的規定)

 

四、另有關稽徵機關查獲漏進漏銷之案件,營業人於進貨時既未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故稽徵機關補徵其漏報銷售額之應納稅額時,不宜按銷項稅額扣減查獲進貨金額計算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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