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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一直不繳會怎樣--稅捐管收之文章及相關新聞實例之參考

鄭宏輝 會計師

[法令整理]

1.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99.2.3.修正)(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2.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之一(99.2.3.增訂;自99.6.3.施行)(自然人滯欠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禁止命令)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

3.行政執行法 第十九條(94.6.22.修正)(拘提及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4.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一條(不得管收之情形)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5. 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二條(釋放被管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案例]

大戶被管收就繳錢案例

2015/06/10 前立委黃xx經營製鞋公司積欠營所稅1800萬元,管收1天後還清欠款
2014/07/11 楊梅黃姓老翁欠贈與稅1900萬元,管收6天後難耐高溫還清欠款
2011/09/03名醫xxx欠綜所稅4200萬元,管收5天後先還1400萬元,並以不動產擔保分期還清餘款
2010/08/17 藝人xxx欠綜所稅812萬元,管收74天後,承諾先用半數結婚禮金還百萬元,剩下的分期償還

 

 

[相關新聞]

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多年以前在電子業界赫赫有名的電子大亨洪先生,曾經是多家著名電子公司的創辦人,全盛時期旗下一家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飆到一股三百多元,而且他個人還有餘力參與「中華職棒」的創辦。後來因為投資失利,慘賠數十億元,就此一蹶不振。九十三年間還被法院宣告破產,積欠的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一億一千多萬元,也成為破產債權而無法追討。去年十月間,洪某的破產程序終結,所欠的稅款未能在破產程序中受償而一筆勾銷。

洪某另外積欠罰鍰新臺幣三千二百八十一萬餘元。罰鍰因非稅捐,而是國家基於公法上原因,對洪某個人課處的財產罰,不可作為破產債權分配,以免無辜的破產債權人受害,惟仍得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繼續對洪某強制執行。洪某居住處所的行政執行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該署並未因為洪某被宣告破產而有所鬆弛,仍對他積極執行,去年六月間首度將他列為「禁奢大戶」。因未查出有隱匿財產或豪奢生活的事實,去年底將他自「禁奢大戶」中除名。洪某得知不在「禁奢大戶」之列後,心防鬆懈,隨即頻頻出國,過著他的奢華生活。

今年的五月間,士林分署接獲民眾檢舉,指他幾乎每周都往澳門賭博,更經常宴請朋友吃魚翅宴,出門搭乘的是百萬名車。士林分署立即對他的日常生活進行調查,發覺今年一月至五月的短短五個月內,洪某共有三十次出國紀錄,其中多半是前往澳門。雖然無法查證他去澳門是為了賭博,但光是購買機票的錢已足以證明他有隱匿財產的情事,立即在今年的七月間限制他出境,十月一日再度將他列為「禁奢大戶」,另外通知他到案說明。洪某到場後對於自己財務狀況沒有清楚交代,也未對欠繳的罰鍰該如何繳納作出說明,被行政執行官認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以及涉有隱匿財產等理由,將人送往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據說:洪某在法官面前聲稱自己經常出國是喜愛遊山玩水。當法官反問他既然有錢出國,能否提出一個還款計畫?被他直接拒絕,表示不要繳納罰鍰。法官旋即裁定予以管收,當天就被送進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執行管收。

這位過去在商場風光一時,有錢有勢人物,在管收期中嘗到身體自由被剝奪的滋味以後,不知道會不會想開一點,節省一些遊山玩水花費的閒錢,去繳納積欠國家的罰鍰。這對國家,對他自己都是好事一樁!

這裡不再提這位寧願蹲在管收所過著沒有自由的日子,也不想籌錢繳罰鍰的洪某。只聊聊這則新聞所引出的「禁奢大戶」與「管收」兩個話題。

什麼是「禁奢大戶」?這就得先從《行政執行法》中的「禁奢條款」說起:這條款訂在九十九年間公布施行的增修《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的條文裡:其中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法條中所稱的「義務人」,指的是欠繳各項稅款、罰鍰或其他公法上給付的債務人;所稱的「一定金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是授權法務部來訂定,法務部為了配合增訂法條的施行,也公布了四點規定:第一、法條中所稱滯欠合計的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二、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定為單筆新臺幣二千元。第三、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的一定金額,定為單筆新臺幣二千元。第四、每月生活費用不得超過的金額,法務部是以義務人的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分成北、中、南、東與離島、外島五個區來規定:最高為北區的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最低為離島、外島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核發禁奢命令,都要依據上述法律與命令謹慎決定。義務人被列入禁奢名單後,行政執行署會將名單公布,讓社會大眾週知,共同注意禁奢者平日的生活,如果有奢侈情形,即可向該署檢舉,檢舉成功視情節發給獎金,務必使積欠的國家款項,及早繳交國庫!

由於受到禁奢命令者都是欠繳國家款項一千萬元以上的大戶,媒體為行文方便,稱為「禁奢大戶」。義務人成為禁奢大戶以後,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的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的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執行分署可以聲請法院予以拘提、管收。

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相關要件《行政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都有規定;行政執行過程中,發現義務人有法定管收原因,應聲請法官予以管收,是否管收則是法官職權。由於管收是要將義務人留置在管收所,期限最長可達三個月,管收期滿後同一案件還可以再管收一次,影響義務人的自由甚大。因此受理管收案件的法官都非常審慎,不合管收條件的絕不會輕易管收。這位寧可花大錢遊山玩水,卻連清償計劃都不願提的洪某,顯然具有「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的管收法定原因,受到法官的管收,可說是自討苦吃!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10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新聞之一]

 

催吐欠稅大戶 管收下猛藥!

 

2016-08-12 06:00:00

〔記者王定傳、陳慰慈/新北報導〕管收可說是追稅的「最後手段」,欠稅戶被管收後,就要進入看守所生活三個月,若在酷熱的夏天,看守所舍房擁擠、環境悶熱,是許多白領欠稅者的夢魘,但也有欠稅戶根本「沒在怕」,硬是撐過管收期!

須在看守所內熬三個月

有的投降繳錢 有的硬撐

管收令當前最快吐錢的,就是這次的太X科技前負責人A先生。

新北地院昨開管收庭時,孫大喊委屈,稱經營XXX大時繳了卅六億元稅金,本案被控逃漏稅金額才一千多萬,以當時他的財力只算小數目,只是不知情非故意逃漏稅。但他仍堅稱自己只是掛名非實際負責人,並出示診斷證明稱罹患重症,不應被關。

A先生陳述了一堆,擺明不繳錢;但法官一裁定管收,孫短短兩小時就拿出錢來換免囚。

另,去年六月間,連鎖早餐店「呷XX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B先生,因逃漏稅及罰鍰九千四百多萬不繳被管收,才過一晚,王因無法忍受酷熱高溫,以及自由受限制,由他的律師與太太拿了六千萬的本票、一千多萬現金,還有郵局匯款等,繳清欠款。

前年間,桃園一名黃姓老翁積欠二千一百萬元贈與稅不繳,被管收後,黃翁熱到受不了,趁兒子探視時,老淚縱橫地要兒子「快想辦法還錢」。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一百年間,國內名醫XXX因欠稅四千三百萬元,被列禁奢大戶,卻被發現搭百萬名車代步,遭管收六天,拿一千萬元現金及四百萬元本票繳款,還以北市八德路黃金店面及新店住處做擔保,才恢復自由身。

但也有人撐過管收期,太極XX團隊金主程XX去年六月,因積欠兩億一千萬營利事業所得稅被管收,在看守所內撐過三個月,去年九月十四日獲釋;另一個著名案例,就是名人黃XX,被管收三個月也沒吐錢。

 

 

 

 

 

 

 

 

[新聞之二]

 

私分9億遺產不繳稅 6口全管收

20160927 04:10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大地主C先生,過世後留下大筆存款與房地,詎料,其6名子女私自朋分9億元遺產,卻不肯償還8500萬遺產稅。行政執行署上周五通知他們說明償還計畫,6人雙手一攤表示沒錢可還,執行官訊問後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創下單一案件裁定管收最多人紀錄,其中高齡75歲婦人亦難逃管收。

創單一管收紀錄

行政執行官昨指出,陳家6名子女管收後,已有子女前往探視,希望陳家趕緊提出清償計畫,也以此案例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

C先生生前娶有大房、二房,共育有6名子女,另有1養女,因坐擁內湖區西湖段大筆土地而致富;其7名子女全被行政執行署列為獎勵檢舉公告對象,但么女因旅居美國多年未到案,成為唯一未遭管收的子女,其餘子女分別為46歲至75歲。

有隱匿財產之嫌

據指出,陳家兄弟姊妹,上周五被通知到案說明還款計畫,口徑一致地說遺產早已花光、無錢可還;但行政執行官查出,陳家6人過去的銀行交易紀錄常見大額資金往來,且都搶在國稅局禁止處分不動產前出售名下不動產,或贈與配偶、設定抵押,顯示陳家6人並非沒有資力,而有隱匿財產之嫌,因此聲請管收。

台北分署指出,C先生199712月間死亡,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為新台幣2億餘元,並裁罰500萬元及移送執行;台北分署歷經數年執行繼承人銀行存款,共徵起9500餘萬元,仍尚欠8500萬餘元。

兩手一攤稱花光

行政執行人員發現,C先生1996年間將西湖段3筆土地出售予某建商,並取得18000萬元頭款;199712月間C先生死亡,土地交易尚未完成,其子卻與建設公司合謀,向地政機關隱瞞父親身亡訊息,將3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建商,規避遺產稅,並取得7億元價款。

陳家6名子女取得賣地價金尾款近7億元,併同2億餘元銀行存款,共9億餘元,由各繼承人共同朋分,卻未依協議繳清遺產稅。

(中國時報)

 

[新聞之三]

 

醫師娘禁奢 出國竟免管收

建立時間:2017/05/04 06:00

欠稅千萬 爽遊美日 法院:女兒代付費 未違規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七十三歲醫師娘D女士欠上千萬元土地增值稅,四年前遭核發禁奢令,去年鍾婦兩度出國,還在美國長住半年,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因此以她搭機出國違反禁奢令為由,聲請管收她,但台中地院認為,鍾婦並未違反禁奢令,是鍾婦女兒為孝順母親帶母出國並代付相關費用,駁回管收聲請,台中分署不服裁定已提抗告。據了解,D女士是霧峰XX醫院前院長林XX妻子,九年前鍾婦賣地未繳土地增值稅一千二百七十一萬元,四年前稅捐單位要求她補稅,發現鍾婦名下無財產,因此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稅。 據了解,D女士是霧峰XX醫院前院長林昭俊妻子,九年前鍾婦賣地未繳土地增值稅一千二百七十一萬元,四年前稅捐單位要求她補稅,發現鍾婦名下無財產,因此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稅。 

據了解,D女士是霧峰XX醫院前院長林昭俊妻子,九年前鍾婦賣地未繳土地增值稅一千二百七十一萬元,四年前稅捐單位要求她補稅,發現鍾婦名下無財產,因此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稅。 

禁買2千以上商品

台中分署發現,鍾婦常出國且常上餐廳吃大餐,因此對她核發禁奢令,禁買二千元以上商品、禁搭飛機、高鐵與計程車、禁入高消費場所,且每月生活費不得超過一萬八千五百元。
主任行政執行官周隆光表示,去年四月十四日至二十日,鍾婦搭機至日本玩;同年八月底至今年二月間,鍾婦又飛美國長住半年,且往返都先停留日本數天,日前傳喚鍾婦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管收。開庭時鍾婦稱,她有四個女兒住美國,她是去美國探視女兒,過境日本是拜訪朋友,費用均由女兒付,鍾婦女兒也稱每月願幫母還款十萬元。 

台中分署已提抗告

法官認為,鍾婦年事高、身體不佳需仰賴他人照顧,女兒孝順擔心母親無法獨自在台生活,才帶她出國,機票和生活費都由女兒支付,行政執行署不該只因女兒帶鍾婦出國,逕自認定鍾婦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駁回管收聲請。
台中分署認為,依《行政執行法》核發禁奢令的當事人,不論是自己或是第三人支付奢侈消費,都屬違反禁奢令,此裁定違反法律規定已提抗告。 

應視是否必須出國

律師嚴奇均說,遭核發禁奢令者,縱有子女提供奢華生活仍屬違反禁奢令,但違反禁奢令不代表符合管收要件,因《行政執行法》規定須「無正當理由」違反禁奢令,才符合管收條件,因此鍾婦出國是否屬必要行為,應是原裁定是否被撤銷關鍵。 

特殊管收案例

  • 2016/ 9
    北市地主C先生過世後留下約9億元土地、存款等遺產,其子女為規避2億元遺產稅將土地賣給建商,變賣不動產或贈與配偶躲避追稅,6子女破紀錄全遭管收
  • 2015 /6
    連鎖早餐店「呷XX」前老闆B先生逃稅加罰鍰共欠繳9400多萬元,遭管收於囚室待一夜,受不了34度高溫,隔天妻子就繳清
  • 2015 /5
    百億富豪任XX漏繳稅3000萬元,行政執行署書記官只要路過他舊宅就按對講機,有次竟有人回應,任家得知有欠稅火速清償
  • 2012 /9
    台中XX旗下酒店欠稅8000萬元,執行署欲祭出「每晚查扣營業所得」,業者趕緊提出清償計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之四]

730萬奢侈稅 婦人聽到「管收」急繳清

 

20180615 15:34 中時 

譚宇哲

新北市紀姓婦人日前欠下730萬奢侈稅及罰鍰,紀婦不但拒繳還脫產,11日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傳喚到案時一度氣焰囂張,堅持不繳欠款,當天就被新北地院裁定管收,紀婦聽聞「管收」臉色大變,趕緊以兒女房產擔保,表示願意繳清,並於今天上午匯款繳清所有稅金及罰款。

新北分署指出,紀婦2014年利用人頭購買永和區文化路1180萬元房屋,購入後不到2個月便以1330萬元轉賣,且未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發現後,向紀婦追討本稅加計罰鍰共約 730 萬元,不料紀婦不但不理,還利用稅單送達後移送執行前的空檔,將名下6筆不動產全部贈與其前夫,領光 472 萬多元銀行存款後出國觀光,卻分毫稅金都不繳。

新北分署11日傳喚紀婦到案,但紀婦仍拒絕繳納,分署當天即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紀婦當場嚇得改口願意繳清,並以其子女名下房產作擔保,今天上午以匯款方式,繳清所欠全部稅金及罰鍰。

(中時 )

 

[新聞之五]

《稅收》1,689萬營所稅惡意不繳,醫療儀器商欠稅脫產遭管收

【時報-台北電】XX儀器公司老闆E先生積欠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689萬餘元,他聲稱公司經營不善,無錢繳稅。但被執行官發現,他從公司帳戶轉匯8,477萬元到私人帳戶,還投資醫療器材2925萬元,前(14)日依惡意隱匿財產不繳稅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移送管收室。

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表示,XX儀器公司經營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業務,積欠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689萬餘元,被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XX儀器公司老闆E先生向執行官表示,公司經營不善,無力繳納營所稅。

執行官後來查出,E先生得知欠稅案被移送強制執行後,從公司銀行帳戶轉匯8,477萬餘元至私人帳戶,又將出租醫療器材的租金450萬元提領一空,還用兒子名義投資醫療器材2,925萬元,前天被執行官約談到案後管收。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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