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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課稅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藝術品營所稅課稅實務]

財政部1000802新聞稿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利事業購入價值數百萬元之藝術品,帳列資產,並逐年提列折舊,因與所得稅法規定未合,爰予剔除折舊並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藝術品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常因長期持有而與日俱增,因此,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營利事業有購買藝術品存放於董事長室,並依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之情形,經該局剔除折舊240萬元,並調整自購入年度起3年度之折舊費用,合計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近100萬元。

[藝術品營業稅課稅實務]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積極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為財政部本(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之一,該局為配合本項作業,近期將針對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納入查核重點,以端正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

 

該局指出,最進查獲某家公司購買雕塑藝術品乙件價值70萬元,並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經查核因屬個人收藏品,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遭補徵本稅3萬餘元,並又裁處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連續查獲多起類似案件,營業人將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藝術品或以個人消費之高級名錶、皮包、家電產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均已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將全面針對營業人取得來自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三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比例過高之營業人,列入查核對象,故請營業人切勿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所取得之消費性質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再次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另為鼓勵營業人自新誠實納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對有短漏報稅捐情事,在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其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則一律免除。

 

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精神,特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以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虛報扣抵稅額者,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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