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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課稅進一步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相關稅務實務]

公司法於901112日修正後,公司依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未印製股票,或不發行股票,其對所得稅之影響?

 

本題分以下2點來說明: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2.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1條之1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1

(公司法第161條之1

(公司法第162條之1

(公司法第162條之2

(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財政部91.2.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更新日期:106-03-20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無實體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但損失不得扣除買賣公司股份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本部804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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