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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之修改評論

鄭宏輝 會計師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已於2018831日完成修訂,筆者的淺見,這可以說是自從1980年大陸實施改革開放之後,此部法律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筆者忝就此次修正案作以下的修改評論:

 

  1. 稅務居民的定義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第1): 過去針對稅務居民的定義是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一年內離境總日數不超過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便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 修正後之稅務居民定義與國際接軌,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便成為中國稅務居民。新修改的法律將使得稅務居民的範圍更加擴大。
  2.     CRS的跨國反避稅資訊交換機制將該等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資訊交換回大陸的稅務機關供課稅參考之用。
  3. 稅務申報方式由全部以預扣稅款方式,改為部分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開始統稱為綜合所得)開始實施事後結算申報的制度(大陸稱為匯算清繳”),這代表大陸的稅務申報制度越來越進步。
  4. 扣除額限額提高,過去針對工資及薪金所得有每月份3,500元之扣除額,但非稅務居民還可享有額外的每月1,300元的專項扣除。但此次修改則有:
  • 全部納稅人扣除額均為每月平均5,000(一年60,000),且未來港澳台及外國人將無法享受額外的專項扣除,這部分修正僅酌予反映大陸物價上漲。但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之扣除額不像台灣針對免稅額或扣除額採物價指數連動方式調整,故大陸針對此部分立法不若台灣所得稅法具有高度彈性。
  • 開始針對綜合所得引入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類似於台灣的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專項扣除項目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1. 開始引入個人反避稅條款,有以下的狀況,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納稅調整,此種納稅調整是補稅再加徵利息:
  •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1. 開始有棄國稅概念: 新法開始針對中國公民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之納稅人應當在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此條文在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是第一次出現。
  2. 開始訂明綜合所得之匯算清繳期限: 新修正條文明定綜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內須辦理匯算清繳,不若台灣的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均全部集中於次年51日至531日,此匯算清繳期間明顯較台灣長,應可以降低大陸稅務機關在申報期間的突增工作負擔。
  3. 開始建立財稅資料庫及要求其他政府機關的稅務資訊通報勾稽義務:
  •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分、金融帳戶信息。
  • 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台灣尚未做到此等嚴格的作法)

     因大陸已針對全國民眾開始施行社會信用評分,此法亦規定,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1. 增訂過渡期及實施日之規定: 2018101日至20181231日為過渡期,此修正案將於201911日正式生效。
  2. 其他應注意觀察之重點:
  • 未來幾個月,預期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實施條例(類似台灣的施行細則)和相關紅頭文件(類似於台灣的稅法解釋函令)都會陸續修改或是新訂公布,細部的規定仍須注意觀察之。
  • 台灣人申辦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是否會變成大陸的稅務居民: 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2條規定: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此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故筆者認為申請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台灣人至少在申請到此證的當年會符合大陸稅務居民的規定(這意味著全球所得交納大陸稅),筆者判斷這些持有居住證的台灣人未來年度須自行證明待在大陸的天數未達183天,才能免除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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