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與相關稅務及法律實務介紹
作者:鄭宏輝 會計師 (107年11月)
目錄
主題1:介紹事務所洗錢防制風險管理政策(內容略)
主題2: 分散所得和洗錢防制的關係
主題3: 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之稅務函令解析
主題4: 新洗錢防制法實施後股東往來的查核實際案例分享
主題5: 虛報薪資和洗錢防制的關係
主題6: 資本不實罪與洗錢防制的關係
主題7: 超過核課期間的逃漏稅碰到犯罪所得沒收的案例
主題8: 其他逃漏稅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事處罰相關案例
鄭宏輝學經歷
姓 名:鄭宏輝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會計師
國際內部稽核師(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美國會計師(AICPA)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資格證書
中華民國會計師全聯會鑑識會計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國際仲裁協會會員(MCIarb)
評價會計師
證券高級業務員
期貨業務員
英國管理會計師(Chartered Global Management Accountant)
美國會計師協會會員
學 歷: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
北京大學企業創新管理研修班結業
政大法律在職碩士班就讀中
經 歷: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副理
(在勤業眾信服務期間曾外派至該事務所美國聯盟所Deloitte Boston事務所工作1年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國際業務組經理
台灣亞德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區稽核經理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協理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 2018年菁英講座
公益服務經驗:
經濟部商業司輪值會計師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及新北市政府經發局輪值會計師
三重稽徵所及新莊稽徵所輪值會計師
台中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文林扶輪社理事兼財務長
台北廣播電台「三不五時聽台北」節目稅務講座會計師
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現 任: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兼會計師
華銳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此為大陸公司)
科定企業獨立董事
事務所聯絡方式:
電話:02-23821888 傳真:02-23820081 手機:0910685298
Email:hunghui@mingdacpa.com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6樓603室
FB社團: 財稅知識分享社團
Line ID: hunghuicheng
Line @: @mingda
專業服務經歷:
A.曾主查代表性客戶:
- 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亞旭電腦(上市公司)、遊戲新幹線(智冠集團子公司)、寶來曼氏期貨(上櫃公司)、佰研生技(上櫃公司;原”天騵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東生技(公開發行公司)、亞智科技(前上櫃公司)、劍麟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茂為歐買尬(興櫃公司)
- 外商公司:大都會人壽、威高時裝(Veeko;香港上市公司)、植村秀、UPS集團、奐鑫集團(台資新加坡上市公司)、嬌生、楊森大藥廠、Nike、TNT Express、三星營造、AXN電視台、DDI。
B. 購併評估:曾協助某外資集團評估購併中嘉網路集團,以及聯發科購併ADI(美國上市公司)手機部門案件、日資入股某影視集團以及龍鳳食品品牌購併案。
C. IFRS案件:曾協助7家日商子公司及碩達科技(興櫃公司)導入IFRS案件。
D. 其他服務經歷:曾擔任多家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IFRS課程講師,包括國喬石化、立益紡織、集盛實業、新東陽、立碁電子、英誌企業、新鋼工業、春源紡織、海韻電子、達新工業、亞都麗緻飯店及三洋電機等。另服務茂為歐買尬上櫃專案。
E. 法院指派檢查人案件: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F. 財稅法令半月刊編輯委員。
G. 個人著作:稅務法律實務案例分析
H. 曾擔任講師之單位:青創總會、資策會、金融研訓院、桃園市工業會、桃園女企業家聯誼會、致理科技大學、高雄大學、實踐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高雄科技大學、中正大學、中信金融學院、宜蘭縣藥師公會、花蓮縣藥師公會、理登顧問公司、高雄市稅務研究會、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旺夥商務中心、富邦人壽、三軍總醫院、終身發展協會、滙豐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人壽、苗栗地政士公會。
主題二: 分散所得和洗錢防制的關係
- [法律部分]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罪)、第四十二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
B.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 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例如:使用不同名的第三國護照開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例如使用詐騙集團車手)。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犯罪所得沒收條文
D.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實務分享]
近幾年來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會將疑似洗錢的案件移送國稅局加以查核。(國稅局過去主動調閱金流受到限制,現在則可以拿到調查局所通報的資料好好地加以查稅)
[新聞之一]
新洗防法上路 稅局加強查人頭帳戶漏稅
2017-08-25 20:5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28日上路,財政部國稅局也展開加強查核利用人頭帳戶逃漏稅行為。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大豆腐製造公司負責人,連續二年度利用其個人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外,後續還要裁處罰鍰。
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民眾除了逃漏稅外,還可能加一條洗錢罪,得不償失。
據了解,本案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後,展開調查,並歷經一年的時間,在日前結案。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除了洗錢防制相關單位會加強通報逃漏稅行為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查緝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行為。
中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是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值得注意的是,近來該局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銷貨收入,提醒營業人小心觸法。
本案公司負責人甲君的銀行帳戶102、103年度分別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 (ATM)方式提領現金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
經稅局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某大豆腐(乾、皮)製造公司負責人,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經調查,該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的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二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餘元,涉嫌逃漏營業稅、營所稅,因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但由於多數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已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
此外,官員提醒,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洗錢防制相關單位也會緊盯。
[新聞之二]
企業藉人頭戶逃稅 大查緝
2017-11-09 01:1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底上路後,各地區國稅局已將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列入查緝重點;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高達4,000餘萬元,除補稅外,還將處罰。
北區國稅局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除了逃漏稅外,還要加上一條罪名。
經濟日報提供
官員解釋,新制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發現情況不對,就會通報國稅局,因此,國稅局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近期屢屢查獲不少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逃漏稅案件。
官員表示,近來查獲的案件多屬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的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金額合計4,000餘萬元,其中68筆是他人頻繁存入,帳戶顯有異常。
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
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主題3: 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之稅務函令解析
[分析]
國稅局調閱納稅義務人的銀行帳戶,有以下的法令規定,主要有分為
- 需報財政部核准的稅務查核行為。
- 由各區國稅局局長核准便可向銀行發函的稅務查核行為。
- 由稅捐稽徵機關便可直接發函向銀行查詢之稅務查核行為。
國稅局必須是依這個函令的規定發函查核銀行往來,銀行方可回覆。
假若銀行不配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另依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規定]
- 所得稅法第83之1條第一項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 相關函令:
財政部賦稅署950707台稅六發字第09504529490號函
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6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2220號函送該局召開「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6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2220號函
檢送本局召開「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字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需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有關資料及同案衍生應查核其他帳戶資料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二)由各區國稅局首長核定(由局長決行)發函向銀行查詢者:1.向兼營票券商、證券經紀商之銀行,查詢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之買賣債、票券及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2.依(一)報經財政部核准查詢資金往來紀錄案件,其同案因衍生之應查核帳戶(包括:同案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家銀行或在其他銀行之往來帳戶;同案同一銀行另發現與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帳戶)。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函直接向銀行查詢者(查詢上開(一)(二)項以外之資料):1.納稅義務人於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特定時點之帳戶(含存、放款)餘額。2.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繼承事實發生日」之銀行存、放款餘額。3.為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向銀行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
(四)同案衍生須查核與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於不同銀行資料時,稅捐稽機徵關應另依上述(一)至(三)處理原則辦理。
- 最近財政部向台灣金融機構調閱OBU(境外金融分行)相關資訊,已不須逐案向金管會報准了: 這意味著,未來OBU資訊在台灣稅捐機關面前將是透明的。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主旨:本會94年 6月 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條之 1及第46條之 1條文業經增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95年 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號令及本會銀行局95年 6月 7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主題4: 新洗錢防制法實施後股東往來的查核實際案例分享
[新聞之一]
某公司藉股東往來隱匿營業收入,遭補稅處罰3,100多萬元 【2018-08-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某家生產百葉窗的A公司,因前後年度股東往來科目異常增加1億7,000多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連續漏報兩年度的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A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期末存貨金額均遠高於營業收入金額,因顯有異常,經進一步分析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股東往來科目也有異常增加的情形,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A公司一開始主張是為了購買機器設備,因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借款,才造成股東往來鉅額增加。
經查調A公司名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作交叉比對,查獲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金額達2億多元,另外也查到該公司支付貨款金額約2億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經該局就營業收入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達1,1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逃漏760多萬元,加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罰鍰,A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編註: 應該還會有未分配盈餘稅在等著這位納稅人)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罰鍰金額最高1百萬元。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
主題5: 虛報薪資和洗錢防制的關係
[分析]
我看了這則新聞之後(新聞本文之一),覺得這個真的很像虛報薪資,因為依照目前的薪資發放實務,領現金薪資的人真的很少了。我個人研判這件事應該有可能是”臨訟補證”,被虛報薪資的個人因為和公司端撕破臉,因而導致公司拿不到現金薪資簽收條。另外,要注意的是,目前在課稅實務上只要是確定虛報薪資,通常還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移送法辦(刑事罪),不可不慎之。
[新聞本文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僱用自己的親戚於公司任職是為常態,在發放薪資時,又為顧及親戚關係,常有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之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惟如係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該局函請提示乙君任職公司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之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係採現金發放,囿於乙君為代表人之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因乙君任職期間涉及業務侵占經公司發現,心生不滿挾怨報復而胡亂檢舉,並無虛列薪資支出。因甲公司迄未提示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經該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之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又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核屬故意,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以現金發放薪資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親兄弟也要明算帳,不論關係一律要領取人簽收並保留單據,否則補稅處罰找上門,得不償失,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本文之二]
當人頭虛報薪資 刑責上身
2014年08月15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借用人頭虛報薪資處理原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4)日表示,轄區內有民眾提供身分證供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所得,卻因未在該公司任職支薪,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法律,被判8個月的徒刑,得不償失。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國稅局會將公司虛報薪資列入查核重點,近期查核轄區內所得稅時,查獲一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向未在公司任職支薪的親戚朋友,借用他們的身分資料,謊報公司員工薪資,在95至98年間,逃漏營所稅達32萬元。
王玠琛說,借用人頭讓公司虛報薪資,最常出現在家族企業,不少人以為出借身份資料供企業虛報薪資,不會有問題,但實際上已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僅會被補稅帶罰,還會留下刑事紀錄,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台北國稅局指出,甲君在95至98年間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乙公司申報薪資所得,三年內幫助乙公司逃漏32萬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官員發現並移送法辦。
王玠琛說,出借人頭的甲君就算賺得外快,但卻被國稅局查獲,不但逃漏稅的公司要補稅處罰,法院也依刑事訴訟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手法逃漏稅捐,判處甲君有期徒刑8個月。
他強調,出借人頭虛報薪資的逃漏稅手法,幾乎難以逃過國稅局官員的法眼,只要啟動查核機制,一下子就被查獲,補稅罰錢事小,若被判刑等於在人生留下污點,反而得不償失。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藉由填製虛假不實的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方式,達到虛報薪資目的,除了會被依法補稅外,還會對營利事業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營利事業負責人也將觸犯刑法及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偵辦刑責。
(工商時報)
[新聞本文之三]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財政部1051113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擔任工作,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表示,曾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主題6: 資本不實罪與洗錢防制的關係
[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九條(107.8.1.修正;107.11.1.施行)(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相關判決分享]
以下的判決,協助找金主的記帳事務所職員被判59天拘役,得易科罰金,未參與調資金的會計師並未被判刑。
1. 95年台上字4624號判決
判決摘要:行為人苟知悉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復參與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即屬為該罪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相關新聞分享]
創業的時候,借錢來驗資到底行不行?
莊世金會計師 2018/1/26
上篇文章有聊到「參與新創公司新一輪的募資,該注意什麼?」,這篇文章來聊聊,台灣社會中小企業特有形態虛增資本(又稱為借資)的問題。
什麼是虛增資本額?
公司正規的募資程序,是為了要擴大公司的規模、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以充實公司的營運資金,讓公司能依照自己的營運計畫,走創造價值的路。
以上是正規的學理概念,我們換換老闆視角來談談這件事。假設創業的過程中,可能老闆想要有一家資本額 100 萬元的公司,偏偏手頭上沒有 100 萬,這時候怎麼辦?正規的做法是,找其他投資人來投資呀!如果沒有其他投資人呢?
這個時候惡魔就會出來誘惑您。有些不肖的業者就會跟這個要設立公司的老闆說:「我們有跟金主配合,你只要花一些利息錢,我們就可以配合你,幫你弄好一間資本額 100 萬元的公司。」
這樣子的情況,我們會稱之為虛增資本額,也稱為墊資或借資。
虛增了資本額後續不會有麻煩嗎?
虛增了資本額,後續當然會有麻煩,而且會很麻煩。
其實,只要做了虛增資本額,你就犯罪了,犯罪的內容不外乎公司法第九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偽造帳冊及財務報表罪。
正規的資本額增加過程中,投資人會將自己的資金匯入公司的帳戶,匯完之後,等同於投資人也拿到自己應得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權,有限公司是出資額)。公司在準備設立增資的過程中,需要定一個基準日等投資人將資金投入之後,製作經濟部官方需要的法律文件,例如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等等的文件,並且聘請會計師來做驗證資本額的程序,最後將這些法律文件送交登記機關審查,就可以完成公司登記了。
若是虛增資本額呢?不肖業者會先跟負責人取得個人跟公司的銀行帳戶,然後將資金匯到個人的戶頭,再利用個人的戶頭匯到公司的戶頭,目的就是要將募資的資金,利用個人的名義營造投資的假像,最後登記完成了,再將錢由公司的戶頭轉到個人的戶頭,最後再轉回給金主。
有人會問說,不是有會計師會來驗資嗎?為什麼公司負責人這種將資金收回的程序無法有效防堵?其實會計師驗資目的是確認資金有到位,據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是公司增資登記。
若是股東已經繳納股款,在完成公司登記之後,負責人再將資金抽走,就涉及董事掏空公司的法律責任,在國家偵查違法的情況來說,只有檢查官可以調查這類刑的犯罪,以處置掏空這類型的經濟犯罪,且由於可以動公司資金需要是掌控經營權利的經營者,也就是公司的董事才有權利動公司的錢,這時候公司法第九條才會處罰公司的負責人,並課以刑事責任。
虛增資本額會造成社會經濟層面多大的影響?
經營者首重誠信,誠信的處理公司事務對經營者來說是很重要的。有些不肖的董事或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募資一輪數千萬的資金後,只是為了讓財務報表有增加資本額的效果,卻將募資後的資本額,再從公司的戶頭領回到自己的戶頭,從而構成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任由股東收回登記後之資本額的法律要件,進而該當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後果。
虛增資本額會有什麼作用呢?通常虛增資本額會讓需要收集公司財務資訊的外部使用者,誤判公司的相關營運資訊。例如銀行為了借款,會審核公司內部到底股東出了多少錢來做這個生意,若是股東總共出了三億元做這個生意並且登記成為公司的資本額,而公司的借款只有申請五百萬元,銀行會認為借款是比較可行的,放貸意願也會比較高。若是股東總共只有出一千萬元的話,公司要申請五百萬元的借款,銀行可能就需要審慎評估了。
不過,如果公司登記的資本額是三億,但是其中二億九千萬元是透過虛增資本額來做出來的話,銀行有辦法評估出這種狀況嗎?其實有點難的,因為銀行可能無法完全掌控公司的資金的進出狀況,實際的資金進出狀況是公司的經營團隊或負責人才會比較清楚。所以若跟虛增資本額的公司進行交易,有時欠款會難以獲得償還。
當你遇到壞人,這時候只有法律問題嗎?
若該當上列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股東收回資本額的法律要件,實務上也會探究募資的過程,因為由公務員審核後登記記入公示資料,在網路上公告公示公司增加後的資本額,檢察官亦會追究是否該當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公司本身亦需要將此筆交易登入自己公司的帳冊,從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從而實務上部分不肖記帳士及會計師也發展出金主墊資的模式,讓公司方得以用付取少許利息的方式,減少籌措資金的成本,更快速的虛增資本額。
若是站在股東的角度來看的話,公司的大股東或董事虛增資本額,增加自己持股的權利,這筆錢卻沒有相對應的進到公司的戶頭給公司作為擴大公司營運規模使用,是會覺得不公平很生氣的。而且增資之後,其他股東也相對減少了盈餘分配的權利,造成公司其他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利獲益減少的損害。
負責驗資的會計師、出資的公司股東、登記的公務員,都被虛增資本額後淘空公司的董事拐到了
調查局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
「該局動員台北市調查處 19 個外勤處站及數百名調查官,全國同步執行查緝五百餘家公司,搜索三十餘個處所,約談公司負責人或董事六百餘人,包括協助提供驗資之金主五十餘人及記帳業者或會計師計四十餘人,各調查處站將持續循線擴大偵辦,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經濟犯罪問題。
法務部調查局於偵辦各類型犯罪案件中,屢發現公司負責人結合記帳業者、會計師或金主,以假驗資方式虛增公司資本額後,遂行詐偽募集、美化財報、洗錢、向銀行詐貸或用以達到各類工程標案甄選廠商資格等不法,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司資本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動員臺北市調查處等 19 個外勤處站及數百名調查官發動調查,各調查處站將持續循線擴大偵辦,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經濟犯罪問題。
公司資本實為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明定公司應實際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現行實務上,主管機關多僅能就公司提報驗資金融帳戶及資料等為形式審查,有些公司為達特定目的,常透過會計師、記帳業者或金主,以非股東所投入之資金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偽造資本額,俟取得驗資證明後,隨即領出款項匯還金主,形成三方共犯結構,調查局此次以強力掃蕩方式,期能瓦解集團性犯罪。」
在此議題上,這樣子財經秩序的失衡,若是依照民事手段來控制的話,似乎股東們只能依據公司治理的董事忠實義務來制衡節制,但由於證據取得不易,民事手段似無法有效抑制這方面的流弊,若用行政手段來處理的話,又會有行政怠惰的問題,似乎這個議題用刑法來管制財經秩序是目前比較好的選擇。
制度擺在那邊,一切還是要靠自己
但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有賴於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及刑法手段,三管齊下來處理,才比較可行。刑法來管制財經秩序,針對的是大量故意的破壞行為,例如上面所說的,金主共犯、不肖記帳業者及會計師,履次犯案大量處理甚至將違法的行為變成一種商業模式,這個是刑法需要處理的問題,因為刑法可以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利,利用國家機器的力量收集證據作為犯罪偵查的手段方法,以將破壞秩序者繩之以法。
實務上行政機關會定期抽核增資之後,資金使用的情況,是不是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有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增資登記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的情況,也會要公司提示相關存摺或支付的證明,以審核公司是否將公司的錢用於公司經營的用途,惟這樣子的行政管制礙於主管機關的人力不足,是採用抽核的方式進行,並沒太大的嚇阻虛假資本的作用。
由於犯罪可能不會將相關的證據顯露在外,所以政府行政手段的管制勢必持續採用,以求外觀上皆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若是實質上的要求只能由個案股東以刑事告訴或告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務業務,或是向行政機關檢舉等手段以嚇阻,並於民事可依照當事人的需求而提出損害賠償,或要求公司掏空者補齊公司款項及損害,以利於經濟秩序的維持。
簡單來說,股東一切還是要靠自己,投資之後,要持續監督公司的財務運作。
主題7: 超過核課期間的逃漏稅碰到犯罪所得沒收的案例
[分析]
各位注意這案例,就算逃漏稅過了核課期間,而且刑事方面也作了不起訴處分,稅捐機關和地檢署還是會依照刑法沒收新制針對逃漏稅金額進行不法所得沒收,這是我執業至今首次見到此案例,未來或許會一直發生,值得注意之。
[新聞本文]
新制上路第1槍 逃土增稅913萬元 嘉市沒收不法所得
2018-01-19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刑法修正通過「沒收」新制於前年7月上路,嘉義市財政稅務局(原稱市稅務局)依新制追討1名鐘錶業者逃漏土地增值稅913萬餘元,開全國稅務機關第1槍。
過了法律追訴期 仍可沒收
嘉市鐘錶業者顏xx涉嫌在92到93年間,利用僱員人頭分割土地逃漏土地增值稅,雖已過法律追訴期,嘉義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不過顏某逃漏稅的不法所得913萬6669元,經嘉義地檢署向嘉義地方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嘉義地院本月4日裁定沒收,全案可抗告。
顏清宏的女兒昨晚受訪表示,父親都依法辦理土地過戶,未偽造文書、刻意逃稅,且土增稅應向賣土地的人課徵,怎麼會追討到過戶土地的人身上?她認為,刑法新制上路,等同把逃漏稅當犯罪所得追討,對此不服,將提抗告。
嘉義市財稅局長林建宏昨表示,全案尚在司法程序,還未有定論,判決如確定,會依法追討,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代執行。
裁定書指出,92年顏某將繼承自父親的1筆土地的2萬分之1,移轉登記到跟他情同父女的戴姓女員工名下,連同他的另9筆免稅地一起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戴女便單獨持有這筆土地,隔年她賣出土地,所得價金2360萬餘元轉帳到顏清宏帳戶。
市財稅局查核發現戴女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增稅及滯納金共918萬4723元,要求戴女補繳,她不服而提行政訴訟,並稱不知顏清宏利用她的證件、印章將土地過戶給她,顏某因涉偽造文書被移送嘉檢調查,因已過追訴期,檢察官不起訴,然而依刑法新制向顏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承審法官認為,新法實施後一律適用,且雖顏清宏涉及的偽造文書罪嫌獲不起訴處分,但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判決,認定顏某利用買賣、分割等行為,與戴女為逃漏稅共犯,裁定沒收土增稅本稅913萬6669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主題8: 其他逃漏稅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事處罰相關案例
[新聞之一]
駐希臘代表妻余XX逃漏稅 遭判刑
2017-07-13 09:32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駐XX代表XXX的妻子、前宜蘭縣議員余XX,為礁溪鄉AA國際獅子會會員,僅捐贈數千至數萬餘元,當作獅子會的紅箱收入,為公益使用,卻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浮報捐額百餘萬,藉此折抵所得稅,全案宜蘭地方法院以違反稅捐稽徵法,判處余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62歲的余XX為AA國際獅子會會員,自95年開始至99年期間,余僅捐贈數千至數萬款項給獅子會作公益活動使用,但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時,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與AA獅子會黃姓總務兼幹事協議,由黃以AA獅子會名義開立捐贈金額之證明書後,余XX以其名義或以其不能證明知情之夫郭XX之名義,於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虛增列舉扣除額的捐贈支出金額。
余XX捐贈金額浮報為106萬元,共逃漏了6萬3000元的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的正確性,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余於調查局偵查時坦承,以獅子會黃姓總務兼幹事所開立的捐款證明書,折抵年度所得稅款,但否認涉嫌逃漏稅,她辯稱,不實證明書由黃姓總務兼幹事填寫,黃未事先詢問她的意見,況且她實際捐額比黃證明書上登載的金額高,此事只有自己知道。
余XX說,給獅子會的捐款也並非當作公益使用,是用來支出會務及會員的餐敘費用,捐給公益團體的款項是會員隨意捐贈,這些捐款並無收據,亦無入帳,不知道現在為何突然入帳。
黃姓總務間幹事則證稱,自95年開始,部分獅子會會員逢報稅期間,即會要求開立不實的捐贈證明書,通常都會主動詢問會員,需開立多少金額的證明書,若未詢問,就會按照去年的金額開立,該金額無依據,不知道會員實際捐了多少錢給獅子會,會員們所開立的捐贈金額,比實際捐贈額多,她有詢問過余後,才開立證明書。
但全案進入法院後,余XX選擇認罪協商,宜蘭地方法院認為,余XX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7萬元。
[新聞之二]
炒房大戶「X哥」逃漏稅20億 判刑4年
2017-09-05 12:0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炒房大戶「X哥」黃XX與郭XX夫婦,8年間利用58位人頭炒房1919戶,交易總額達264億元,2012年台北地檢署追查黃夫婦共逃漏稅約20億元,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宣判黃、郭各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54歲黃XX被房產界譽為「三黃一劉(黃XX、黃XX、黃XX、劉XX)」炒房四大戶之首。判決理由目前尚未公布,北檢當年起訴指出,58名人頭戶包括黃XX親友、房仲、保險經紀人、裝潢工,提供證件讓X哥炒房,人頭們在偵查中都已認罪,獲緩起訴。
起訴指出,X哥炒樓集中在台北市信義、大安、中正區,近郊也有涉獵,自備裝潢班底,隱惡揚善裝點完畢出售,價格就高了好幾番,自2003年至2011年間共買賣1919戶,待售中還暫時出租,收取租金收入,卻未誠實納稅。
國稅局、調查局鎖定查辦黃XX逃漏稅,檢調2011年底展開搜索約談,起訴指出,國稅局估算,X哥逃漏營業稅1億6501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9484餘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17億7447萬元,逃稅總額高達20億3434萬餘元。
[新聞之三]
知法犯法!女稅務員幫丈夫逃漏稅被訴
2015-09-08 14:29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國稅局XX稽徵所葉姓女稅務員,為了幫丈夫逃1萬1000餘元的所得稅,竟唆使丈夫偽填地址,把申報資料轉到自己轄區內由她審理,連續2年把丈夫租金所得改為0,幫丈夫逃稅,雄檢偵結後依貪污罪將她起訴。
檢方指出,葉女(52歲)擔任稅務員多年,明知根據法規,應主動迴避審核配偶的綜所稅申報資料,但葉女仍在101、102年度報稅時,將丈夫原本在小港區的戶籍地偽填在她負責的前鎮區,再藉審核丈夫申報資料的機會,將丈夫2年租賃所得資料16萬2000餘元及6萬1000餘元都改為0,圖利丈夫逃漏稅1萬1000餘元。
調、廉查覺後立案調查,葉女主動自首承認曾擅自更改丈夫102年度的申報資料,但調查官追查後,發現101年的資料也被葉女動手腳;檢方傳喚葉女丈夫到案說時,葉夫稱不曉得妻子所做所為,因查無實據,偵結後不起訴。
葉女到案後,雖坦承有更改所得稅額,但辯稱房屋出租所得本就可以與房貸利息相扣抵,強調自己只是便宜行事,甚至還拉其他同事下水,指稱別所有很多同仁也將戶籍寫在服務的機關;檢方查證國稅局後,發現葉女所謂出租所得與房貸可相扣抵的說法,遭國稅局打臉,要葉夫補稅。
檢方指出,葉女身為稅務人員,深知報稅核定流程,如果對所得內容有疑義,應按規定申請更正,卻利用國稅局內控疏失,任意更改配偶所得內容,雖金額非鉅,但違法濫權行為仍傷害國家徵收稅捐的公平性,且事後未坦然認錯,仍狡言飾非,除依圖利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外,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新聞之四]
幫前妻報稅 稅務員自首仍遭起訴
2017-03-31 11:51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財政部國稅局XX稅捐稽徵所李姓稅務員,涉嫌在100、101、102年度幫前妻張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偽填不實扣繳金額,並將戶籍設在鳳山的張女戶籍,偽填成他在苓雅稽徵所的管轄區,前後幫忙逃漏2萬7千多元稅額,張女前年改嫁,李姓稅務員向廉政署自首,高雄地檢署將他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
不過,因李姓稅務員自首,並補繳幫張女逃漏少納的稅額,檢方認為他圖利金額不高,且犯後深具悔意,建請高雄地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勵被告自新。
檢方起訴指出,國稅局苓雅稅捐稽徵所李姓稅務員(61歲),負責苓雅區奏捷、福康、英明、福隆、福居、五權、華堂及朝陽等8里綜所稅之送達、取證、開徵與審核等業務。李姓稅務員與張姓前妻於民國83年已離婚,但李卻在民國100、101、102等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幫張姓前妻申報,卻在扣繳金額數字上「灌水」,幫張女少補稅約2萬7千多元。
李姓稅務員更把戶籍設在鳳山區的張姓前妻戶籍,虛偽填載為苓雅區他所負責審核的五權里、福康里,由自己審核掩護過關。李男去年可能擔心案件曝光,自首繳回前妻少納的稅額,被廉政署送辦。
[新聞之五]
BB戴帽董座鄭XX逃漏稅 緩起訴確定
2015-08-13 15:4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BB戴帽董事長鄭XX,被控因BB戴帽透過報關行向中國廠商進口衣飾,為了報帳,再向虛設的公司買發票、報假帳,檢察官查出他逃漏稅1325萬元,今年6月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將鄭XX等12人處分緩起訴;檢方依職權提再議,高檢署認同北檢的處分,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北檢處分鄭XX緩起訴,附帶條件是鄭須向國庫繳交100萬緩起訴處分金;另,北檢偵查期間,鄭XX已先存放2000萬元至國稅局專戶,擔保未來補稅的稅金。
緩起訴指出,有人檢舉鄭XX於前年11月起虛設人頭公司,以「假交易」模式掏空BB戴帽1.6億元,檢調去年9月搜索約談,但查無掏空事證,只查到鄭透過報關行向中國廠商購買服飾,但中國方面不發給出貨證明,鄭與公司人員只好向虛設的公司購買發票以利報帳,並運用地下通匯,將貨款匯往中國。
檢方因此認定鄭XX只涉稅捐法的逃漏稅、商會法的報假帳等罪,考量他交代全程並認罪,予以緩起訴。
[新聞之六]
聚XX逃漏稅案 檢方請求沒收146億餘元
2017-03-07 12:0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聚XX建設公司董事長陳XX、妻陳DD等,96年間起涉嫌偽以「合建分售」手法逃漏稅,「獨X」、「榮X」、「夏X」及竹北市「香X」,不法所得達110億餘元,逃漏稅達12億餘元(未列香褆案),加上陳XX侵占公司款項不法獲利23億元餘元,把公司當自家金庫,檢方偵結依背信、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XX等5人,請求從重量刑,並沒收及追徵達146億餘元不法所得,檢方已查扣陳XX等人名下62億8千萬元。
台中地檢署去年12月指揮調查站、市警局,偵辦調查聚XX陳XX等人涉嫌逃漏稅案偵結,起訴董事長陳XX、妻陳DD、董事兼總經理祈興國、董事長特助陳淑陵、會計陳淑鳳等,檢察官認為被告等人為了逃漏稅、作假帳,把公司當自家金庫,類似洗錢手法,視法律為無物,請求從重量刑,並沒收及追徵達146億餘元不法所得。
起訴書指出,105年之前稅法舊制,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屬於「免稅」,陳XX等人就是為了獲取「免稅」之利益,涉嫌從96年間起拿公司的錢先匯入陳XX、陳DD、祈興國個人帳戶,再以個人名義向地主購土,再以地主名義與聚XX公司「合建分售」,就可逃避公司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土地交易所得稅(合建分售中,故意提高土地成本,自然降低建設公司獲利,讓公司營業稅及營所稅都逼近零,政府一毛錢都扣不到稅),清查「獨X」、「榮X」、「夏XX」及「香X」4建案有此情形,逃漏稅捐已達12億4140萬元(未列香褆一案)。
但此案不僅是逃漏稅,陳XX、陳DD、祈興國等3人因而侵占公司之不法獲利達110億餘元,此部分也屬被告犯罪所得。
另外又查出,陳XX在99年間挪用公司11億3000萬元向交向江姓地主購買一筆土地,然後偽造地主江某押署,將成交金額浮報為16億2681萬元,因而獲得合作金庫9億7500萬元貸款,105年11月該土地以23億餘元轉賣潤隆公司,所得也放陳XX自己口袋,此部分又是侵占公司款項。
[新聞之七]
大X醫院前院長舒EE涉逃漏稅 今500萬元交保
2015-10-28 13:2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又傳杏壇醜聞!大X醫院前院長舒EE,涉嫌從96年起至102年間,以親人兩家公司提供不實發票,虛報腫瘤治療中心1億7千多萬元醫療器材成本(實際並未購買器材),涉及偽造文書及逃漏稅事項,28日凌晨訊後檢方依涉嫌重大諭知500萬交保,另蘇某妻子及醫院會計人員等多人請回。
台中檢調日前接獲檢舉,有千X、升X兩家公司,其帳面上所有的出貨對象都僅大X醫院一家,在業界就看來非常奇怪,也懷疑要如何生存,檢調初步調查,確實發現異常交易,27日兵分四路,搜索醫院、公司及兩當事人住所,並傳喚舒EE夫妻等5人到案。
訊問至凌晨,舒EE坦承以不實發票,藉以向XX醫院領取各科盈餘分配款,而檢調初步查出不實發票,來自蘇某妻子、遠親名義開設的兩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蘇某本人,從96年至102年止,蘇某當時擔任腫療治療中心主任,總計出售給該醫院的假買賣達1億7千多萬元,兩家公司多年來僅繳納201萬元營利所得稅,兩者數字差距甚大,有逃漏稅之虞。
至於舒某則除逃漏稅,他涉嫌以不實發票報領盈餘分配款,有偽造文書之虞,訊後以涉嫌重大諭知500萬交保,其餘請回。
[新聞之八]
XX亞醫美診所被爆逃漏稅 遭檢調搜索(自費醫美收入沒入帳)
蘋果日報:2017/09/29 20:57
知名醫美診所「XX亞」醫美整形診所被檢舉逃漏稅,高雄地檢署今天指揮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單位,兵分10路搜索XX亞台北、台南及高雄等3地診所及負責人住處,並帶回會計、美容師及諮詢師等20多人,依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名約談。但掛名董事與監察人的實際負責人鍾XX及莊XX因尚在日本員工旅遊並未到案,檢調將待2人回國再行約談。
據悉,董事長鍾XX、董事鍾XX與5名美容師等員工今晨遭北機站搜索約談,經調查官針對案情疑點初步詢問後已在下午陸續離去,並未移送高雄地檢署複訊,後續檢調將再就相關人員供詞,持續追查釐清真相。
XX亞集團傍晚發出新聞稿表示,「本集團有關稅務事宜,向委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本集團皆依法處理並未涉及任何不法,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本集團將全力配合檢調偵辦,以儘速釐清真相,謹此鄭重澄清」。(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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