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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總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1.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1日至同年12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

()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課稅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次年51日起至531日止(5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申報。

 

  1. 外僑如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會有怎樣的後果?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訂後,外僑辦理出境或延期簽證已不需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但外僑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通知主管入出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之手續。 

 

  1. 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1. 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外僑在臺居留期間超過90天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06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0.2279

港幣 3.8535

加幣 23.2375

日圓 0.2681

韓元 0.0270

歐元 34.2475

澳幣23.1800

英鎊39.1416

新加坡幣  21.9416

 

  1.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7.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8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        配偶:

       ()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        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5. 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        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 (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 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5.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共同居住之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或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經公證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 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9.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可以享有的減免有哪些?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06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 免稅額:106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8,000元,106年度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2,000元。

() 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別定額扣除)

單身者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2.     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6項:

        A.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B.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扣除外,其餘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

              C. 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覈實認定。

              D. 災害損失:依規定覈實認定。

        E.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0,000元為限,但已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F.  房屋租金支出: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     特別扣除額:

        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

        B.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2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12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C.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D.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元。

        E.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

        F.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其符合規定者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 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66,000元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0.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外僑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自己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

3.     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時,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自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各類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270,000元內,應就未分開計稅方及其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因為各申報單位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需要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計算方式。原則上,如果結算申報之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夫妻一方或雙方均有薪資所得者應採合併計算稅額較有利;建議您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系統將會自動以最有利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俾便您申報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

 

11. 何種情況採用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何種情況採用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如有符合列舉扣除額項目規定,且能檢據核認者,單身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180,000元,以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

 

如列舉扣除金額較上述為小或未能提供相關收據、憑證供核者,則採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1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以上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納稅義務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時,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947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13.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國外(當地)人身保險可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如係投保家庭險,尚應檢附保險契約影本以憑核認。

 

14.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1017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15.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6. 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2項:

()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及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

() 8712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

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累計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0,000元。

 

17. 綜合所得稅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就讀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18.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19.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夫或妻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 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選擇合併申報時,應檢附結婚證明。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20.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人士,辦理夫妻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若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居留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2號臺北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一張結算申報書。

 

2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為何?

()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0%(10711日以後扣21%)

()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

()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

 

    4.   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

 

()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

 

()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

 

()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 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一時貿易的盈餘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所得稅法第3條之2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22. 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的繳稅方式有那些?

 

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時,可採下列3種方式繳納:

() 現金或支票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繳納。

()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

() 信用卡繳稅:為鼓勵網路申報,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申報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可使用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依操作指示繳稅。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23.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又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惟所退稅款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撥付時,亦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委任書」,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或改成劃線支票並經由金融機構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上述方式均應檢附外僑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24. 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否在中華民國抵減綜合所得稅?又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否在外國抵減稅款?

 

依中華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抵繳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應視各國租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25. 外僑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等事宜所需要之英文納稅證明,應如何申請?

 

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26. 何謂「外僑統一證號」?由何機關配賦及如何編排?

9612日起: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受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站提出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例如:

() Mr. Robert W. 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他的統一證號即為AC12345678

() Ms. Carol Lee持有外僑居留證,她的統一證號即為HD12345678

 

27. 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須補報或更正申報時,應如何依規定辦理?

 

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在申報期限內發現原申報內容有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情形,須補報或更正時,應該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有應補徵的稅額,應先行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的「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如採網路申報者,可於線上辦理更正申報,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28.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9.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為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30.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那些 ?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下:

()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GK + GL金額)。

()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31.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有那些項目?其所得該如何計算?如果當年度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如何處理呢?

 

()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 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

() 交易當年度如發生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其扣除規定如下:

    1.   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2.   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限。

 

32. 什麼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那些情形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申報所得稅。

() 外僑自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     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2.     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3.     個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3.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依取得方式說明如下:

       1.     出價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 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     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34. 在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的成本有哪些?

 

(1)    原始取得成本: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或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者,為繼承、受贈時或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2)    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3)    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35. 在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如果部分支付證明無法提示,應如何處理?

()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另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 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得減除。

() 如果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36.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所適用稅率為何?

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房地持有情形

適用稅率

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

45%

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1

35%

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過2

20%

持有期間超過10

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6年內以一次為限)

1.課稅所得4,000,000元以下:免稅
2.課稅所得超過4,000,000元部分:10%

非居住者

1年以內

45%

超過1

35%

 

37. 什麼是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38.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時要檢附那些文件?

() 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非居住者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得總額辦理申報。

()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

       2.     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     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     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5.     其他有關文件。

39. 外僑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沒有按規定辦理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有關這個問題分3種情形說明:

(1)    外僑未依規定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2)    外僑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3)    外僑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稽徵機關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台北國稅局外僑稅務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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