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相關稅務問題分享之五--借牌之相關稅負效果分析

主題5: 借牌之相關稅負效果分析

 

[分析本文]

  1. 借牌之法律行為在稅捐機關眼中會以強烈之有色眼光來進行嚴格檢驗,以下是收集各種稅務新聞稿之後的整理
  2. 自然人借營造牌: 未辦營業登記,補營業稅加罰一倍,並補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綜所稅,借用營造牌去投標政府工程還有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妨害投標罪(該項法律原文: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
  3. 營利事業借營造牌:稅務上應以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行為罰論處。(借用他公司牌照進行商業交易,並取得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違章行為)。另外在刑罰部分,借用營造牌去投標政府工程也有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妨害投標罪
  4. 醫師借牌取得收入,為違法所得,應該申報為其他所得

[新聞之一]—借營造牌

財政部1020620新聞稿

 

借牌營業有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違反規定者,會被依法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如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 ,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竟借用符合資格之乙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經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甲君除遭該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000餘萬元外,甲君及乙公司之代表人則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渠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有案

 

該局提醒轄內營造廠商,勿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同時也呼籲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補稅及罰鍰等金錢損失事小,判處徒刑則非同小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新聞之二]—借進出口資格

財政部971031新聞稿

 

借用他公司牌照進口貨物,並取得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借用他公司牌照進口貨物,並取得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違章行為,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甲公司走私案件,查獲乙公司有逃漏稅捐情事通報稅捐稽徵機關,經核定乙公司89年至90年間進貨2,639,232 元,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卻以非交易對象之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31,962 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31,962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639,232 元處5%罰鍰131,961 元。乙公司不服,主張本件係單純之進口貿易案件,由甲公司進口成衣,依法向海關申報辦理報關,甲公司即為系爭貨物所有人,乙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甲公司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係借牌予乙公司進口系爭成衣,依實質課稅原則,並非本案之納稅主體,不應取得進口稅捐單據,亦不得開立銷項憑證予乙公司;而乙公司為實際進口人,應依法取得海關出具之進口稅捐單據,卻取得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持以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31,962元,違反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違章行為;又統一發票之使用,涉及與營業有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使用他營業人領用之統一發票,或使他人使用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僅使有關稅捐之稽徵發生錯誤,且將發生勾稽上之困擾,衍生不必要之作業程序,故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已明定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或取得憑證者,應予處罰,並將之界定為行為罰,如有該行為即應處罰,不以稽徵機關是否發現,或產生實際漏稅之危害為必要……本件既係借用他公司牌照進口之行為,將實際進口者隱匿其間而未外露,即與「借牌營業」之情形相近,均為法所不許。

 

[新聞之三]—借醫師執照

財政部970223新聞稿

 

醫師借牌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如將所取得之合法醫師資格及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而未自行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師法規定,其所取得之代價係「違法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近來查獲某醫院自85年起至943月止,以每月15,000元代價向醫師李君租用醫師證書,其負責人王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局認為李君並未親自在甲醫院執行醫療業務,而係違法將其醫師證照租借與甲醫院使用,甲醫院每年給付予李君之租借醫師證照對價,為李君之違法所得,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王君自應依規定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李君,李君則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編註: 誰會去自己去申報借牌的違法所得)

 

[新聞之四]—借營造牌

財政部1031016新聞稿

 

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事罰,與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稅之行政罰,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違反者如屬於不同行為,就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係僅具丙級營造廠資格之某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得悉某醫院之廣場工程招標案後,因受限於該工程須具備甲級營造廠資格者,方符合投標資格,乃向無投標意願但具甲級營造廠資格之B公司負責人C君,借用B公司名義與證件參與投標,並得標承攬該工程,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法院以A君與C君分別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該局調查結果,認定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由B公司代替其開立承攬該工程之銷項統一發票並取得有關之進項憑證,涉有逃漏營業稅及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情事,經核定追繳營業稅940餘萬元,並裁處1倍漏稅罰940餘萬元及未依法取得憑證行為罰100萬元。

 

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反政府採購法已遭科處刑罰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事不二罰、刑法優先原則,不應再就違反營業稅法裁處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即構成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並不以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為前提要件,且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業稅法,兩者分屬不同行為,尚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乃判決A君敗訴並告確定

 

[新聞之五]—借營造牌

財政部1060718新聞稿

 

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與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稅之處罰,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違反政府採購法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兩者分屬不同行為,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有意承攬某一廣場之工程,惟該工程須具備甲級營造廠牌照,方符合投標資格,其因而借用有甲級營造廠牌照A公司之名義與證件參與投標,並以最低價得標承攬工程,案經地方法院判決甲君與A公司負責人乙君分別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妨害投標罪,處甲君及乙君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確定,該局乃認定甲君於98-99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借用A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並由A公司代替甲君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18千多萬元,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行為罰10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向A公司借牌承攬該工程,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已遭科處刑罰確定,卻又以違反營業稅法,遭補稅裁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事不二罰,刑法優先原則,自不得再對其裁處行政罰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判決理由指出,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98-99年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即構成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並不以甲君違反政府採購法為前提要件,且係分屬不同行為,尚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且A公司在金融機構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供甲君於施作工程時使用,國稅局經審酌調查筆錄、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判決書所載內容、相關營業人及訴外人等金融機構資金之流向,始為認定。由此可證,甲君係出於自己承攬之意思,違法借用A公司執照之方式為之,足認係甲君為本件承攬人,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9百餘萬元及裁處1倍漏稅罰及行為罰100萬元,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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