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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相關稅務問題分享之十三--稅務機關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款項往來認定為借貸或贈與之處理準則
主題13: 稅務機關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款項往來認定為借貸或贈與之處理準則
評析:雖然這只是高雄的國稅局的認定原則,但筆者認為極具參考價值,碰到親屬間匯付款項時究竟要認列為借貸或是贈與,稅捐機關的以下認定準則可以參考,也頗符合經驗法則,謹此分享之。
行政規則全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
(一)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2. 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3.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4. 其他具體事證。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三)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時所匯、存資金仍未轉回者,即認屬贈與核課贈與稅。
(四)若核認確屬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者,如金額鉅大且有虛偽安排之顧慮者,應視個案情形簽報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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