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有限公司出資額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AAA(即出資額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BBB(即出資額出賣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就C有限公司(統一編號:XXXXXXXX)出資額買賣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約定買賣條件如后:

第一條:甲方願以新台幣(下同)xxxxxx元,購買乙方持有之C顧問有限公司之全部出資額計新台幣1,200,000元。

第二條:買賣價金支付及出資額讓與方式約定如下:

  • 甲方應於民國(下同)10X112日前,支付乙方新台幣xxxxxx元,作為購買出資額之第一期款,乙方應於收到前揭金額同日,簽立附件之股東同意書,將持有之C有限公司之半數出資額新台幣600,000元轉讓與甲方,並同意配合甲方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 甲方應於10X15日前,支付乙方新台幣xxxxxx,作為購買出資額之第二期款,乙方於收到前揭金額後,方有義務於同日簽立附件之股東同意書,將持有之C顧問有限公司之半數出資額新台幣600,000元轉讓與甲方,並同意配合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 雙方同意有關乙方應分配之盈餘應以10X1231日以前實際發生之盈餘計算,並於10X228日時併同甲方依本買賣契約應給付乙方之尾款xxxxxx元結算找補支付。

第三條:甲、乙雙方對於本買賣契約之內容或所有有關於C有限公司之股權結構應負保密之責任,雙方並同意於簽訂本買賣契約書後,除有違約之情形外,不得對於他方或C有限公司有任何檢舉,洩密,損害公司或對方名譽之行為,並不得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

第四條:C有限公司於10X1231日前之稅捐,雙方業已協議以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六計算為課稅所得,若有遭主管機關裁罰或補稅之情形,雙方同意所有金額由甲方負擔百分之五十,乙方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自本買賣契約書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C有限公司之名義洽談任何新案,甲方所接之新案收入及成本皆由甲方自行調度處理,乙方不得過問。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保證本件買賣交易之順利進行,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倘因任何一方違反本買賣契約之約定、拒不配合完成過戶所需之手續,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拒不支付買賣價金,致本件買賣契約無法完成時,有過失之一方應賠償他方買賣價金百分之三十之金額,作為本件買賣契約之違約金。

第七條:除第四條約定外,其餘因本件買賣契約所生稅捐,由甲、乙雙方各自依法負擔繳納。

第八條:本買賣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買賣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附件:C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乙份。

 

立買賣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1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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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