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稅負優惠主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減免相關法令及申請文件範例整理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的租稅優惠不多,大概主要是地價稅和房屋稅的優惠,但考量到舊屋重建後變成新屋通常房屋稅會暴漲很多倍(有時甚至10倍以上),所以此種租稅優惠申請仍有實益,另外要注意的是:
- 危老重建條例的重建計畫之申請是有落日條款的,其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 地價稅和房屋稅屬地方稅,其免稅或減稅要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是地方稅務局進行准駁。
危老重建條例的租稅優惠主要有以下三點:
1.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2.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3.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換言之,房屋稅最多可以優惠減半徵收12年)
[母法規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8 條(106.5.10公布施行)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子法規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
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名冊。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定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為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
第 11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文件範例—摘自台北市建管處官網範例]
重建期間稅捐減免申請函
起造人○○○ 函
受 文 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 件:如說明四。
主 旨:檢送本重建計畫範圍重建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暨有關資料,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免徵地價稅,請查照。
說明: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 本重建計畫範圍為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筆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 本重建計畫業經臺北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工程亦已完成開工勘驗准予備查在案,爰請准如旨揭之請求。
- 檢送本重建計畫範圍重建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重建計畫核准函影本、建造執照(含開工勘驗紀錄)影本及准予開工備查函影本各2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
表 重建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
序號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標示面積(m2) |
土地所有權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權利範圍 |
持分面積(m2) |
減免原因 |
查證結果(主管機關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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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後稅捐減免申請函
起造人○○○ 函
受 文 者: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檢送本重建計畫範圍重建後稅捐減免土地清冊及重建後稅捐減免建物清冊暨有關資料,請貴處辦理本重建計畫範圍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請查照。
說明: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 本重建計畫範圍建物新建工程於○○○年○○月○○日竣工,復於○○○年○○月○○日經臺北市政府核發○○○○字第○○○○號建物使用執照,土地及建物已完成登記,爰請准如主旨之請求。
- 檢送本重建計畫範圍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重建計畫檢附之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重建後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重建後房屋稅減免建物清冊及使用執照影本各2份,敬請協助重建後稅捐減免。
正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
表1重建後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
序號 |
土地標示 |
所有權人 |
管理者 |
權利範圍 |
減徵原因 |
查證認定結果(主管機關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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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m2) |
姓名或名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姓名或名稱 |
統一編號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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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重建後房屋稅減免建物清冊
序號 |
建號 |
建物門牌 |
座落基地 |
所有權人 |
管理者 |
權利範圍 |
減徵原因 |
查證認定結果(主管機關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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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姓名或名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姓名或名稱 |
統一編號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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