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登記一位董事的公司應注意事項—給校長兼撞鐘的老闆們看的金玉良言

 

這是經濟部在108.1.8所發佈的解釋文,全文如下:
按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白話翻譯是:校長兼撞鐘的老闆們,假如你出事要找代理人行使法定職權的話,台灣的法律是沒有為你開一扇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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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