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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CRS參與國與申報國的最新資訊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的應申報國,目前為止(本文完成日為108115)台灣只有一個國家與我們簽訂CAA協定,便是日本。

 

但財政部公布的CRS”參與國,大概有100多個國家,例如未來我國A銀行進行盡職審查時,辨識帳戶持有人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A銀行需視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位於參與國,假如B證券信託基金位於參與國,則A銀行免再針對此B基金作盡職審查其背後的最終受益人,CRS辦法的精神是,B基金的最終受益者其盡職審查責任為該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來進行。

 

[官方新聞稿]

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我國「參與國」名單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實施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該部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於10819日公告「參與國」名單,減輕我國申報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之法規遵循負擔。

 

財政部說明,「參與國」指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依據本辦法規定,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應自10811日起對其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自1096月起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帳戶持有人如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於審查該帳戶時,需依該投資實體是否位於「參與國」,續行不同盡職審查程序:

一、 位於參與國:無須就該投資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簡化我國申報金融機構之盡職審查作業。

二、 位於參與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本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該投資實體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第43條或第46條規定,穿透該實體並進一步辨識該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身分。

財政部舉例說明,如我國A銀行進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帳戶持有人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A銀行需視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位於參與國,確認應循前開何項規定續行盡職審查程序。

財政部未來將參考OECD更新公告情形,適時修正我國「參與國」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2322-8183

 

[官方文告]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9

 

台財際字第10824500070

主  旨:公告參與國名單。

 

依  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安道爾、安奎拉、安地卡及巴布達、阿根廷、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林、巴貝多、比利時、貝里斯、百慕達、巴西、英屬維京群島、汶萊和平之國、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智利、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庫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古拉索、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多米尼克、愛沙尼亞、丹麥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丹麥格陵蘭島、格瑞那達、根西島、香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愛爾蘭、曼島、以色列、義大利、日本、澤西島、大韓民國、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澳門、馬來西亞、馬爾他、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蒙哲臘、諾魯共和國、荷蘭、紐西蘭、紐埃、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波蘭、葡萄牙、卡達、羅馬尼亞、俄羅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薩摩亞獨立國、聖馬利諾、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新加坡共和國、荷屬聖馬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中華民國(臺灣)、巴哈馬、千里達及托巴哥、土耳其、土克凱可群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烏拉圭、萬那杜。

 

二、前項係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告承諾自106年或107年起依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國家或地區;未來將適時修正本名單。

 

 

[其他新聞報導之一]

CRS上路 108國金融帳戶 免穿透審查

 

0190115 04:10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針對108個已簽署共同申報準則(CRS)承諾國的金融商品帳戶,我國金融機構免做穿透審查。財政部14日公布CRS辦法「參與國」名單,金融機構免針對已加入CRS承諾的國別、地區的金融產品帳戶查核「實質受益人」,可減少金融業盡職審查之法遵成本負擔。

 

國際財政司官員指出,金融機構在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前早有做過盡責審查,包括OBU帳戶實質受益人,但CRS規範較寬鬆,其政策目的在於反避稅,因此不會要求金融機構要完全查核,審查是由金融產品的註冊母國負責,我國自然就不用複查。

 

財政部表示,金融機構不需對CRS參與國的金融產品帳戶做穿透審查。不過,如果是非參與國,金融機構應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穿透該實體並進一步辨識實質受益人。

 

 

官員舉例說,假設我國A銀行做盡職審查程序時,發現A銀行有一個金融帳戶持有人是日本的信託基金,由於日本為CRS參與國且已和我國達成金融帳戶自動交換協議,因此不用針對該帳戶持有者做穿透審查,只需交換其帳戶基本資訊、總金額、流動情況給日本稅務單位即可。

 

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開資料,國際財政司指出,截至201811月止,全球共108個國家或地區簽署CRS承諾,其中49國已在2016年實施、51國在2017年上路,剩下8國及未在OECD名單內的台灣,是在2019-2020年施行CRS

 

至於未簽署CRS承諾國家、地區共有45個,包括烏克蘭、烏干達、泰國、巴拉圭、菲律賓、埃及、柬埔寨等。

 

官員表示,OECD規範可跳過穿透審查該金融產品帳戶,主因是簽署CRS國家本身的財政部或金管會,就會視自己國家狀況去分工審查信託、基金、證券帳戶最終受益人、帳戶所得分配情況,因此其他國家自然無需再做重複審查,況且如果是非母國金融帳戶,要查核到最終受益人可說是相當困難,由各國自行先審查較有效率。

 

(工商時報)

 

[其他新聞報導之二]

 

全球版肥咖條款 101國參與

 

2019-01-15 01:18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4)日公告全球版肥咖條款「共同申報準則」 (CRS)參與國名單,包含台灣等101個國家或地區;除台灣外,100個國家或地區已承諾在20172018年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台版CRS今年上路,並將在明(2020)年9月首次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日本已成為我第一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國家。

 

今年上半年財政部也將儘快與我租稅協定夥伴國洽簽主管機關協定(CAA),以利在20209月首次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財政部官員表示,除了台灣之外,這100個國家或地區已向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承諾實施CRS,並在前年、去年已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這些國家未來如和台灣簽署協定,就會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100個國家中,包含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24個國家,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波蘭、斯洛代克、瑞典、瑞士、英國、南非、加拿大。但不包含有租稅協定的泰國、越南、吉里巴斯、馬其頓、甘比亞、塞內加爾、史瓦帝尼、巴拉奎。

 

另外,我國金融機構應今年11日起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應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自明年6月起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屬應申報國居住者的金融帳戶資訊。

 

不過,財政部官員指出,金融機構對於這100個「參與國」的投資實體,無須就「具控制權之人」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但參與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實體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則應穿透該實體並進一步辨識該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身分。財部舉例,如我國A銀行進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帳戶持有人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投資實體,A銀行需視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位於參與國,如位於參與國則不必進行盡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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