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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由何方可在報稅時享用扶養親屬免稅額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夫妻離婚後,其所生的子女由何方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分析如下:

 

  1. 依據財政部660903台財稅第35934號函,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2. 離婚後,則會給具監護權及實際生活的一方加以進行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扣除。假若未協議子女由何方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則國稅局會就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單純只給予生活費用,是不能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
  3. 租稅策略上建議要主張享用扶養親屬免稅額的一方在申報時要主動附上相關文件(例如監護權協議或是判決,子女戶籍紀錄等),才能好好享用此等扶養親屬免稅額。

[相關函令]

財政部66090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主旨: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說明:

二、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相關新聞稿]

財政部1050104新聞稿

 

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97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9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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