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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篇不孝的小孩分不到財產之案例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的新聞報導,這應該是老翁採取民法第1145條的不孝條款讓其他三個兒子喪失繼承權,另外此遺囑判斷起來應該是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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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遺產只給盡孝老三 長子爭產討不到

 

聯合新聞網2019127 上午7:09

 

籃姓老先生有四個兒子,他去年過世前一個月前預立遺囑,稱兩筆價值上千萬以上的土地不讓未盡孝的三個兒子繼承,由三子獨自繼承。老先生過世後,長子打官司爭產,法官判遺囑有效。

 

長子以父親當時重病,認知能力、判斷及思考能力均降低,弟弟向醫院請假,帶著父親找律師作遺囑,顯然是利用父親病痛纏身、意識不清及精神錯亂時所為,向法院訴請遺囑無效,主張擁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時,老先生的三子表示,當時父親意識清楚,由他和妹妹陪同請假外出。遺囑見證人是父親自行通知到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口述遺囑,全程都有錄影。

 

製作代筆遺囑的律師作證表示,預立遺囑是老先生主導,製作遺囑時,老先生神智清楚,情緒穩定,親口陳述遺囑要旨。他製作草稿,做完先給老先生看,看完重新謄寫、再念給他聽,最後由老先生簽名確認。

 

二名見證人也作證表示,製作代筆遺囑時全程在旁,是親聞親見。

 

法官檢視錄影光碟,確認籃老先生親口以台語陳述遺囑內容、眼神專注,接著親自簽名蓋章,還在騎縫處按手印,神志清醒,認定預立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老先生的遺產全歸三子。

 

律師潘維成指出,預立遺囑可以讓子孫知道「財產不是非給你不可」,是教訓「不孝」子女的懲罰,也是對未盡孝兒女的反制。有人在過世前三、五年就安排好後事,預立遺囑載明遺產的分配,被排除的兒孫將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1. 民法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 [判例之一]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裁判日期:

民國 74 08 26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1. [判例之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1250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

 

  1. [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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