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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肉羹攤販欠稅管收案相關新聞及法律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的營利行為便須設籍課稅,要繳交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例是攤販因為販賣病死豬,其相關帳務資料由調查局通報國稅局後,國稅局核定補稅加罰2,030萬元。
  2. 已確定的稅捐債務,會轉給行政執行署加以執行稅捐催討的動作,行政執行官的功力頗強,但要管收納稅人是屬於要法官裁定核准,才能限制人身自由,說實在話,這部分絕對不是會計師的能耐所能幫忙的,欠稅人只能找律師幫忙,但我覺得最好的策略就是繳稅消災。
  3. 我有觀察到一個潛規則,在天氣熱的時候管收欠稅人,好像通常可以讓欠稅人想辦法還出一些欠稅款,可能是炎熱天氣管收很不舒服。

[法令整理]

1.    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99.2.3.修正)(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2.    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之一(99.2.3.增訂;自99.6.3.施行)(自然人滯欠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禁止命令)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

3.    行政執行法 第十九條(94.6.22.修正)(拘提及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4.    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一條(不得管收之情形)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5. 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二條(釋放被管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案例]

大戶被管收就繳錢案例

2015/06/10 前立委黃xx經營製鞋公司積欠營所稅1800萬元,管收1天後還清欠款
2014/07/11 楊梅黃姓老翁欠贈與稅1900萬元,管收6天後難耐高溫還清欠款
2011/09/03名醫xxx欠綜所稅4200萬元,管收5天後先還1400萬元,並以不動產擔保分期還清餘款
2010/08/17 藝人xxx欠綜所稅812萬元,管收74天後,承諾先用半數結婚禮金還百萬元,剩下的分期償還

 

 

[新聞之一]

逃漏稅1千萬!他賣肉羹賺1.6 7度遷戶籍避繳稅

 

2019/04/18 15:55 東森財經新聞

 

傳統菜市場以及一些流動攤販的報稅一直是政府的一大難題,因為這些地方的營業額、營業地點都是一個未知數,另外他們也並未開立發票,所以政府也無從查起,而在新北就有一名溫姓攤販,因為漏報了16647萬元左右的所得,涉嫌逃漏稅1千萬,並且催繳了78次仍然不繳交,甚至利用訴訟期間脫產,遭拘提後更稱沒錢。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199871日至2002630日間,溫姓男子因為沒有按照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批售自製肉羹,逃漏稅營業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後通報國稅局,經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義務人漏報銷售額達16647萬餘元,開單補課溫男1998年營業稅及罰鍰跟1998年至2002年之營業所得稅,合計約2030萬元

 

報導指出,稅單在20059月以後就陸續送給溫男,但溫男只繳清了1998年度營業稅及199819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841萬餘元,其他部分則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院尚未做成判決前,在短期間內將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3戶房屋以23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

 

甚至溫姓男子還將他名下加油站的股份以80萬元轉賣給自己的兄弟,之後向人壽公司以保單質借2008000元和賣掉原本持有的債券得款1027萬餘元,連銀行存款260萬元也全部領完,隱匿處分資產超過3917萬元。

 

溫男等資產都處分完畢後,才肯在2007620日在法庭上與國稅局達成和解,罰鍰從832萬餘元減少到775萬元,可是1998年度營業稅罰鍰及200020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那1189萬元,卻還是不願繳納。

 

而在台北分署受理此事件後,溫姓男子的欠稅加上利息更是上升到了12510595元,新北分署扣押其存款及保險金、拍賣股票及不動產等,共獲償563090元。

 

在這個過程中,溫姓男子不僅沒有固定的居所,還7度遷移戶籍來逃避,對此,新北分署認為溫男這樣的行為屬於躲藏行為,已構成了拘提、管收事由,將向法院聲請拘提獲准,15日在發現其行蹤之後,便將其拘提到案,但其仍拒繳欠款,並表示要找兒子商量且有著分期還款意願,但還是未與新北分署達成共識。

 

新北分署認為溫姓男子有隱匿和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情事,且有逃匿的可能性存在,已經向新北市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並在當日立即就將其送至管收所執行管收。

 

目前規定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商家要繳5%的營業稅,月營收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則要繳納1%營業稅,但面對營業時間和地點都不一定的流動攤販,怎麼去判定沒開立發票的攤商,月營收有多少成了一大問題,這也讓乖乖繳稅的攤商深感不公平。

 

如果想要完整的解決逃漏稅的問題,勢必要在有著更完整的配套措施,在交易的過程中能有所記錄,並且將每筆金錢的進出進一步作出控管,這樣不只能增加政府的稅務營收,也能使得台灣的市場更加的透明化。

 

[新聞之二]

曾買病死豬製肉羹 1.6億拒繳稅 被管收

 

被催繳2千萬 關店脫產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在傳統市場賣肉羹、魚丸、火鍋料等食品的62歲溫姓盤商,因生意火熱撈金上億元,但他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不僅曾購買病死豬製羹大賺黑心錢,成了「億元富翁」後又漏報高達16647萬餘元銷售金,逃漏稅2030萬餘元,一被催繳馬上關閉肉羹店,還利用訴訟期間脫產近4千萬,甚至7度遷戶籍逃稅,即使遭拘提也以沒錢為由拒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以其隱匿財產、有逃亡之虞,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

 

 

溫男2005年捲入病死豬案,王姓豬肉商將病死豬賣給食品加工或營養午餐業者,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刑8年;購買病死豬加工製成肉羹的溫男,因認罪獲判徒刑12月、緩刑5年。

 

新北分署指出,溫男未申請營業登記證就在雲林自產自銷肉羹,1998年至2002年間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被調查局查獲通報國稅局追討欠稅,國稅局認定他漏報16647萬餘元銷售金,對他開單補課營業稅及罰鍰。

 

7遷戶籍 被拘提也不怕溫男2005年陸續收到稅單,只補繳841萬餘元稅金,其他部分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卻在法院宣判前,將名下台北市萬華區3戶房屋以2350萬元價格賣出、以80萬元出售名下股票、向人壽公司保單質借200萬餘元、賣掉債券得款1027萬餘元,甚至將銀行存款260萬元提領一空,隱匿資產3917萬元。

 

這回兒稱願分期還錢

 

他將資產都處分完畢後,才與國稅局達成和解,但1998年度營業稅罰鍰及200020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共約1189萬元,仍不願繳納。

 

新北分署認定溫男欠稅加上利息已達1251萬多元,但扣押其存款、保險金、拍賣股票及不動產等,僅獲償56萬餘元。新北分署表示,溫男15日到案後仍拒繳欠款,表示要找兒子商量,溫的兒子雖表示願分期還款,但未與新北分署達成共識,溫男仍遭管收。

 

[新聞之三]

 

肉羹盤商賺1.6億拒繳稅 管收9天千萬欠稅全繳清

 

自由電子報 發布時間 201942317:13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在傳統市場賣肉羹、魚丸、火鍋料等食品的62歲溫姓盤商,漏報高達16647萬餘元銷售金,逃漏稅2030萬餘元,被催繳馬上關閉肉羹店,還利用訴訟期間脫產,甚至7度遷戶籍逃稅拒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5日以有隱匿財產、有逃亡之虞,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管收9天後,溫男家人今已將欠稅全部繳清。

 

新北分署指出,溫男家人已於今天到國稅局繳清12597713元欠稅,據其家人表示,這筆錢是向親戚借來應急的,分署已於今天釋放溫男,由他家人接回。

 

新北分署表示,溫男2005年陸續收到稅單,只補繳841萬餘元稅金,其他部分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卻在法院宣判前,將名下台北市萬華區3戶房屋以2350萬元價格賣出、以80萬元出售名下股票、向人壽公司保單質借200萬餘元、賣掉債券得款1027萬餘元,甚至將銀行存款260萬元提領一空,隱匿資產3917萬元。

 

溫男將資產都處分完畢後,才與國稅局達成和解,但1998年度營業稅罰鍰及200020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共約1189萬元,仍不願繳納。案件移送至新北分署時,溫男欠稅加上利息已達125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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