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之課徵贈與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國稅局官方問答內容]
Q: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
A:(一)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期前,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未成年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所增發之股份),即屬該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
(二)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故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如父母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申報徵贈與稅。
更新日期:107-11-06(高雄國稅局官網)
[分析]
- 以上的國稅局官方回答有其稅務的合理邏輯性,這個問題的規劃點在於,假若是上市櫃大股東要將其大部分股份送給未成年子女,假若該名大股東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為40%,贈與稅為20%,則應該是分派股利基準日後贈與股份給子女,在稅務上會有節稅效果。
- 假如未成年子女用便宜價格買這個股份,則會是”視同贈與”。
- 假若是假買賣真贈與(例如股分三角移轉,或是買賣的股份金額事後回流給買方),則會補贈與稅加罰。
以下有一則假買賣真贈與的新聞稿可供參考:
假借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以達到贈與移轉不動產,依實質課稅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1月申報將其所有房屋及土地出售予其子乙君,申報贈與稅時主張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徵贈與稅,經查核資金流程,實際上係屬贈與行為,甲君漏報贈與稅66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該所說明,甲君將其名下公告現值980萬元土地及房屋以買賣名義移轉乙君,主張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及婚嫁贈與100萬元後,差額660萬元向親戚丁君借款支付,該所查核甲君出售房地660萬元資金去向,得知甲君將440萬元贈與其配偶丙君,再由丙君於101年底及102年1月分別贈與乙君各220萬元,甲君另於102年1月贈與乙君220萬元,乙君隨即將660萬元償還丁君。經查甲君係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乙君不動產之經濟效果,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稅款66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所指出,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姓名:王融融 電話:(04) 25881178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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