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特殊實務分享—借名土地登記請求權之遺產課稅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 被繼承人生前借用他人名義持有土地,法界通說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定性為債權契約,在稅務核課上,稅捐單位會將此”土地登記請求權”定義為應課稅遺產。
- 實務上,有許多遺產項目不會列在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例如動產項目或是民間債權等等,實務上假若國稅局在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應報而未報的遺產項目,則國稅局可以針對此等漏報遺產行為補稅加罰(依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漏報債權罰本稅的0.8倍),申報遺產稅最大的挑戰便是將被繼承人的完整遺產項目加以完整掌握。
- 以本例而言,最佳的稅務因應策略應該是當繼承人知悉有此土地登記請求權的時候,便應該立刻向稅捐機關補報此遺產,如此才能避免未來稅捐機關收到法院通報此資訊時將此漏報遺產行為加以補遺產稅並處罰。
[新聞本文]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漏報,尚不得以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財產致漏報,主張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未將該土地登記請求權列入申報,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除併計遺產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400,000元。乙君申請復查,主張已按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如實申報,該清單並無記載上開土地登記請求權,並無短報或漏報之意圖,應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生前將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甲君死亡後,經其全體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嗣兩造達成和解,甲君之全體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地政機關乃通知乙君等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乙君自應知悉甲君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尚不得以該局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土地登記請求權,或甲君名下無該土地,而主張免罰,乃駁回乙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係基於便民而就所掌握之課稅資料提供參考,納稅義務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依規定據實申報或補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後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更新日期:1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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