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公司法修正後相關新聞報導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報導之一]
公司治理大翻新!公司法修正完成三讀
2018-07-06 15:14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下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為強化公司治理,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自1931年(民國20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5次修正,除於2001年曾大幅度修正過,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全球化發展,公司已成為國家經濟活動的核心組織,影響力日漸深遠;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的挑戰需求,行政院去年12月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近150條,變動幅度為10年之最,希望達成提供我國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目標。
在立法院審議期間,朝野立委對於許多條文意見分歧,特別是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的「大同條款」、「SOGO條款」、是否刪除法人董事,以及申報實質受益人等條文,爭議最大;上述條文今天經過表決,完成二、三讀。
此次修法主有三大主軸: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在彈性化方面,包括員工獎酬工具有彈性、非公發公司董事席次有彈性、非公發公司實際召開董事會有彈性、非公發公司股東間策略聯盟有彈性、盈餘分派有彈性、舉債有彈性、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有彈性。
在電子與國際化方面,包括發行股票無實體化、股東提案電子化、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議電子化、直接承認外國公司有法人人格、開放外文名稱登記。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則聚焦洗錢防制,包括放寬董事會召集程序、簡化董事提名程序、落實股東會召集權人之權利、新增公司治理人員、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今天經由表決通過的重要條文,包括「SOGO條款」,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大同條款」依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新聞報導之二]
公司法拚三讀 大同條款增持股3月門檻
2018-07-06 14:03聯合晚報 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立法16年來、影響68萬家公司的「公司法」首度大修,民進黨力拚在立院本會期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被視為「市場派和公司派對決」的「大同條款」,最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同意加上但書,「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另一爭議為SOGO條款,原有朝野立委提案「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登記」,但能否回溯牽動SOGO股權增資案適用,引發爭議。國民黨決定採開放投票,民進黨上午黨團大會上提出最終版本,確定不回溯SOGO案。
行政院原本提出的版本規劃,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大同條款),與第193之一條(開放普通董事比照獨立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權),都遭國民黨強烈反對,質疑門檻過於寬鬆,將讓新版公司法向市場派傾斜。
最後民進黨同意取消董事查閱權,並針對「大同條款」提出修正動議,加入「持股需3個月以上」、「過半數的股東」,才有股東會發動權,要給公司派和市場派3個月的時間,各自運籌帷幄。
此次修法也新增「公司須每年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一成的股東之姓名、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訊,電子申報至經濟部建置的資訊平台」,若相關資訊有變動時,公司須在15天內主動向經濟部申報、揭露,有助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趕上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赴台審查。
針對新創公司與放寬公司治理彈性,主要在於活化特別股,範圍包括複數表決權、發行黃金股等,對內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友善新創環境。
至於盈餘分派,綜合立委蔣萬安和曾銘宗的版本,公司章程得明訂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年或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強化股東投資效益,被稱為「股王條款」。同時,工商界關注的法人董事,雖時代力量主張刪除,但民進黨仍以人數優勢表決,保留此條文。
[新聞報導之三]
特別股修法有利新創 籌到銀子又保住經營
2018-07-06 14:04聯合晚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審議公司法,經濟部表示,這一次修正有諸多興利措施,尤其對新創公司有利,例如新增公司得發行禁止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新創公司可以利用這管道籌得資金,又保住經營權。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總計449條,這次修正148條,變動幅度為16年之最。外界總把目光聚焦在爭議較大的幾條除弊條款,忽略了對企業經營體制的諸多興利變革。
公司法這次針對新創公司的需求進行修法,一、修正特別股約定內容,使其更具彈性,新增公司得發行禁止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也可以發行保障董監當選名額的特別股。如此,可避免新創事業於獲得金主投資後,喪失經營主導權。現行制度是股東擁有多數股數,即擁有主導權,對有腦筋沒資金,有點子沒銀子的新創事業,極為不利。
二、增加籌資管道。現行規定除閉鎖公司外,不允許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本次修正,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為之。
三、擴大適用無面額股及超低面額股。為使新創事業在股權結構安排,有更自由的規畫空間,現行閉鎖公司已可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也就是股東間可決定每股10元以上或10元以下的超低面額股,修正擴大適用於所有非公發公司。
提高員工獎酬工具彈性,擴及母、子公司,也是值得注意的興利措施,經濟部指出,為利企業延攬優秀人才,母(子)公司賺錢時,獎酬可分派給子(母)公司員工,提升企業攬才、留才彈性。
[新聞報導之四]
公司法刪實質受益人 學者憂無助洗錢防制評鑑
2018-07-06 16:33中央社 台北6日電
公司法部分條文今天下午三讀修正通過,但學者多認為,對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年底來台進行洗錢防制評鑑幾無幫助,「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但這點沒有做到」。
立法院趕在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2條之1明定,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原本行政院版草案條文還有「實質受益人」的文字,但因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最後在二讀時刪除。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表示,部分企業界詬病實質受益人的制度會造成成本增加,但其實台灣絕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公司規模不大,揭露實質受益人根本沒有問題或難度;大企業組織規模龐大,揭露實質受益人相對中小企業需要花比較多的心力,也有比較多的資源來處理,因此實務上問題並不大。
陳彥良指出,台灣公司法揭露實質受益人只有做到第一層,現在又把「實質受益人」的文字刪除,完全不透明;從公司治理、洗錢防制的角度來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可惜此條文並沒有做到。
至於年底APG的洗錢防制評鑑,陳彥良坦言,若按照原本的條文通過,評鑑也不一定有機會通過,如今又是刪減後的版本,「自然更沒機會了」。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同樣認為,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條文對於年底洗錢防制評鑑並無幫助,甚至可以預期「會很低分」。
林志潔表示,實質受益人主要是登記的問題,若沒有逃漏稅或考量關係人交易,很難理解業界或投資人的抗拒原因;當各國法規都在與時俱進,台灣卻沒有跟上,不只無助於洗錢防制,甚至容易淪為洗錢的根據地。
[新聞報導之五]
國際洗錢防制 公司應每年申報持股超過10%股東
2018-07-06 16:33中央社 台北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為防制洗錢,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
由於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公司應於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10%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國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出資額等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台,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的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的董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這項修正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增加法人(公司)的透明度。至於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中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則被刪除。
為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三讀條文也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新聞報導之六]
公司法三讀後 69萬家公司快做這件事
018-07-06 22:27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即時報導
《公司法》修正案今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因應我國11月面臨防制洗錢評鑑,69萬家大小公司必須在11月以前完成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相關資料,僅國營事業及1600多家上市櫃公司得以免除。
針對《公司法》新增訂第22條之1、外界稱為「防制洗錢條款」,王美花表示,經濟部必須在2個月內訂出相關子法,包括洗錢防制條文後續申報程序及細節,訂出申報格式,並且規畫最簡易操作方式,供企業申報。她預估,相關子法須在8月完成,連同第22條之1,必須先行實施。
王美花表示,因應今年11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正新增董監事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原本政院版本是每個月都要申報,昨日三讀通過條文,係採「年度申報制」及「異動申報制」,也就是說,有異動就要隨時申報,若沒有變動,公司則每年要申報一次經理人、董監事及持股10%以上股東等資料。
她進一步指出,第22條之1訂有但書,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排除適用,即免申報。何謂「符合一定條件」?王美花說,經濟部還要與法務部再協商,初步來看應是國營事業及1600多家上市櫃公司,前者係因性質特殊,後者則是目前在集保公司已有申報。
王美花表示,要讓69萬家公司在11月以前完成申報,工程浩大且十萬火急,經濟部擬採行多項措施。首先是,經濟部已委託集保公司先行建置申報系統,務必要規畫最簡易操作方式供企業申報。
其次是,她進一步指出,目前有限公司須向商業司申報股東、經理人等資料,經濟部將從資料庫先撈出資料,以掛號信回寄給各公司,請各公司確認、並回報更新資料;若是確定公司有簽收掛號信,卻未回報更新資料,即「已讀不回」,經濟部視為該公司資料正確,不須修正。
第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有報稅資料,也要申報股東、經理人等資料,經濟部擬從前一年報稅資料,撈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個別資料,並循上述程序,回寄給各公司確認、更新。
王美花也表示,經濟部未來在相關子法中也會明定,公司若要更新資料,須於10天、或15天、或20天回覆。
[新聞報導之七]
「大同條款」不適用大同? 經部:需與金管會再商榷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今三讀通過,涉及廣泛的「大同條款」拍板定案,未來半數股東持股3個月以上即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外界憂心將使中資等市場派挑戰台灣公司經營權。不過此「大同條款」竟不一定適用於大同!經濟部今表示由於公發公司受證交法43條之5規定,收購持股過半召集臨股會需經請求董事會,與公司法規定不符,經部將與金管會細部確認公發公司是否適用,金管會也會提出配套修法。
公司法今三讀通過,本次修法牽動最大的173之1項「大同條款」正式拍板,未來持股超過3個月以上半數股東即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對公司派造成相當大挑戰,外界預期將對公司經營權穩定產生巨大影響。
不過此「大同條款」卻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上市公司。經濟部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司法修法相關成果,針對大同條款可能危及公司經營權質疑,次長王美花表示該條文尚有與證交法43條之5的法律競合問題,兩者針對同一事項但規定不一致;而公發公司將適用哪一條,經濟部將再與金管會進行細部確認,金管會也會研擬條文提出配套修法。
證交法43條之1中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173之1項規定之限制。而公司法173之1規定半數股東持股超過3個月以上,不需經過董事會同意即可自行召開臨股會。
王美花說,證交法相關規定沒有持股期間限制,但要請求董事會召集;而公司法規定有3個月持股限制,但不需經董事會召集,兩者規定顯有不同。她表示,非公發公司適用公司法較無疑義,但公發公司需適用何條文,經濟部尚須與金管會進行確認。
而在外界憂心中資等將擾亂經營權部分,王美花也說,中資威脅等問題目前在處理上已有審核機制,未來也會一起配套處理,但此並非公司法條文部分。
而對外界認為「大同條款」將使公司經營權不穩定,王美花也表示立院最後認同持股3個月以上的配套方案,而該條停止過戶的時間點為準,而公發公司自停止過戶到召開臨時股東會尚有30天,因此最少會有4個月時間可因應。
[新聞報導之八]
「大同條款」牴觸證交法 公司法三讀漏洞大
〔記者黃佩君、王孟倫/台北報導〕「公司法」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引起極大爭議的「大同條款」,規定持股三個月以上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外界憂心部分公司可能成為中資目標。不過,公司法的「大同條款」與「證交法」四十三條之五互相牴觸,經濟部將與金管會確認公開發行公司是否適用。據悉,由於「證交法」規定較嚴格,可能成為「大同條款」的補救契機,即「大同條款」可能不一定適用於大同公司。
證交法嚴 成為大同條款補救契機
證交法四十三條之五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臨股會,不受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限制;但昨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則規定,半數股東持股三個月以上,不須董事會同意即可自行召開臨股會。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證交法規範對象是公發公司,依「特別法」(證交法)優於「普通法」(公司法)原則,等於只有非公發公司適用「大同條款」,公發公司仍依「證交法」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 尚待確認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兩條文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非公發公司適用公司法較無疑義,但公發公司如何適用還要與金管會確認。
事實上,公司法修法期間,大同條款與證交法競合問題就屢被提出,學者及立委都曾質疑兩者矛盾,證交法規定讓公司營運較穩定,公司法修法則偏向市場派,可能產生經營權之爭。不過,經濟部表示,修法完成後才會處理法律競合問題。
金管會昨表示,近日將開會研議是否採取一致性做法,是否修改證交法以配合新版公司法,讓公發與非公發公司適用相同規定?會在最短時間內定案。
中資伺機擾亂 經部:有審核機制
外界憂心「大同條款」將使中資等擾亂企業經營權,王美花表示,中資原本就有相關審核機制,會配套處理,至於是否影響經營權的穩定?王美花表示,驗證三個月持股期間約需卅天,因此公司至少有四個月因應期。
[余宛如委員的FB發文分享]
【公司法修法不到兩年三讀通過】
終於,臨時會結束、公司法修正案今日三讀通過...
還記得2016年11月17日,那天我跟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一起出席Meet Taipei新創展,送總統離去時,我因為心急,還是開口希望總統一定要加速推動新創,我像是講到總統心裡了,她脫口就說出「是啊,那個公司法修法就是為了新創...」
蔡總統上任前,去了矽谷,認真的考察矽谷的新創與創投文化。後來她制定了亞洲連結矽谷創新創業與物聯網、智慧機械、新農業...等與數位轉型、推動台灣產業邁入數位新紀元的政策,又支持人才開放、金融科技...。這兩年,一一啟動,而賴清德院長上任後,優化新創環境更是積極,在院長的協助下,我攸關新創的法案順利優先三讀。
回到公司法,那次活動後,公司法修正案不久開始上路了,原本我以為修改這部老舊的法規應該一切美好,沒想到針對公司法的第一場公聽會上,砲火猛烈到...,我第一次想要戴頭盔。
接下來無數場的公聽會、協調會,忙了快兩年,今天我們終於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了。在這個過程中,我看到蘇嘉全Su Jia-chyuan院長主持一整天協商疲憊的倦容,但依然努力不懈地推動著協商前進、柯建銘總召不厭其煩的協商溝通,並支持我的意見、高志鵬 Gao Jyh Peng委員為了使修法能不闕漏,廣納各界聲音的努力...。還有在唐鳳政委的努力下,公司法修法納入了社會企業的聲音。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司長李鎂、還有許多行政部門的公務人員,不辭辛勞的開會、檢討、修改。以及各黨派委員的敦促、協力、會計師公會的指正、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推動⋯。終於在今天,不到兩年的時間,公司法修法這一步終於跨出去,但是,這只是個開始,之後有數十部會、上百條法案,可能都必須接著修改。
這麼多的努力,就是希望台灣可以更進步,這一次,我們又再次達到新里程碑。但是這次修法必須趕在亞太洗錢防制評鑑前完成,難免還是有遺珠之憾。我知道不是所有人滿意,但是在現況中,我們盡了最大的努力。
這次修法中,除了我提了22條之1關於申報部分外,特別就新創公司與社會企業的部分,摘要重點整理如下,分享給大家:
→關於社會企業:
①第1條,規範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使欲兼顧社會使命和財務報酬的社會企業,得以順利登記,未來能用公司的身分進行籌資。利潤最大化已非公司最高目標。
②第393條,公司章程經公司同意後,可在政府資訊網站上揭露;換言之,即可供大眾檢視,避免掛羊頭賣狗肉。
→關於新創公司:
①第129條,擴大至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無面額股,讓籌資的價格更有彈性並促進早期投資的機會
②第157條,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等特別股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劃安排與經營權之穩固及掌握。
③第228條之1,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讓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④第235條之1,擴大員工獎酬工具的發放對象,可發放對象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增加留才與攬才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