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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針對合建分售列報利息支出的最新課稅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以下這個國稅局新聞稿所列示的課稅邏輯整理如下:

  1. 土地融資利息部分(俗稱土融”):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2. 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部分(俗稱建融”): 可列為建設公司之可扣除之成本費用,操作上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或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或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待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再將在建工程轉為待售房屋之會計科目,未來出售時將待售房屋轉為營業成本。

[相關稅務新聞]

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出售房地為業,並採合建分售型態,其向銀行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或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或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建造期間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即在建物完成,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予資本化,作為在建工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利息支出25百餘萬元,係其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該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惟查其中利息費用15百萬元歸屬未完工建物,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當期費用,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15百萬元,並予以補稅255萬元。

       該局並提醒,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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