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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定投資損失的課稅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以下的投資損失認列爭點,是國稅局針對這種廢止登記後僅辦理稅務上的清算稅務申報的轉投資公司,由於其並未向法院進行完整的清算聲請及備查程序,所以投資該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列報的投資損失在稅務上不能被認列,值得注意之。

 

[相關法條]—與公司廢止的法律狀態有關的相關法律及函令。

解析: 通常會弄到被廢止登記的公司,大多是公司設立後,有半年以上連營業稅都不去申報,最後弄到被廢止登記,公司法第10條碰到這種公司,會命令解散,但依據經濟部955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則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其登記」。

  1. 公司法 10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2.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一、按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則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其登記」。

二、次按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經濟部955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

 

[稅務新聞分享]

 

列報被投資事業因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且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6百餘萬元,被投資公司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惟未能提示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等資料,經該局以被投資公司既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之公司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後,除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外,仍須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將表冊提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始符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核定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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