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外的境外資產回台方式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規定介紹)

   

    假若個人或營利事業的境外資金不想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的規定回台,且可以界定及區分清楚資金產生原因及來源,則可以運用中華民國1081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之規定進行申報。走這途徑最大的優點是資金回台後運用可不受五年期間的限制,相關整理圖片如下(引用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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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所需文件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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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函令原文,僅供參考之

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_頁面_1.jpg

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_頁面_2.jpg

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_頁面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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