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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可否非依原股東持股比例減資
鄭宏輝 會計師
[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原股東持股比例減資]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 (編註: 此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條文)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經濟部1070108經商字第10702000390號函
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一、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項但書規定係指本法規定之減資如第167條第1項但書及第186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逾6個月未將其出售,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所為之減資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減資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所為之減資等。至於商業會計法係規範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7條亦未就減資事項有所規定,尚非本法第168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公司發行特別股者,應就本法第157條規定之各款事項於章程明定特別股之權利義務,該條並未排除特別股適用本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規定,是以,公司減少資本時,具有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應依本部90年8月8日經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減資得不依原股東持股比例減資]
經濟部901226商第09002270310號
減資是否依出資比例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編註: 此為有限公司之條文):「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至於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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