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多人共同繼承的分別繳稅與登記規定探討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為了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處以土地法第73條之罰鍰,繼承人可以採取:
  1. 繳清全額遺產稅(至於各繼承人繳多少,國稅局不會干涉,但注意假若某繼承人代墊其他繼承人遺產稅確未要求償還,則該繼承人會有贈與稅問題,詳以下稅務實務分享之二),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來辦理繼承登記。
  2. 繳清該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的遺產稅,此時國稅局會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此時該繼承人可以辦理公同共有(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是其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另外要注意的是,此時假若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稅款未繳清,則該名已繳應繼分稅款的繼承人仍連帶負擔連帶稅捐義務,這點須注意之(詳相關稅務實務之三)

 

[相關稅務實務之一]

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避免因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致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科處罰鍰,可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全部遺產稅,並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以辦理繼承登記外,亦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以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俾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乙君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5)繳納1/5的遺產稅,於繳納20萬元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向國稅局申領的同意移轉證明書中所載的遺產標的,係指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尚不包括遺產中的存款(現金)、投資、債權等;另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雖可辦理公同共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8-12-04

 

[相關法律]

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相關法令:

 

()土地法第73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條之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

[相關稅務實務之二]

繳了遺產稅 別再被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1.23 03:51 am

  

舉債代繳遺產稅,卻未向共同繼承人求償,小心,還要再多繳一筆贈與稅。

 

共同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取得財產的多寡,如與繳納稅額比率不符者,可能會面對被課徵贈與稅的後果。財政部指出,我國是採總遺產稅制,必須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課稅。繼承人應在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

 

財政部強調,依照這樣的步驟分割遺產者,不論繼承人採取何種方式分配遺產,都不會再被課徵贈與稅。

 

不過,仍有國稅局接獲數宗案例,繼承人共同繼承的遺產,由一人繳納遺產稅,但卻與其他共同繼承人訂定返還稅負的方式。事後國稅局發現,繳交遺產稅者獲配的遺產比率明顯偏低,有變相為其他繼承人免除遺產稅負的嫌疑,因此被國稅局再課一筆贈與稅。

 

財政部也曾經處理過類似案例,有一繼承人甲因為配偶過世遺留大筆財產,以舉債方式繳清配偶高達2,400萬元的遺產稅。而配偶的財產是由甲與二個兒子共同繼承,甲在分割配偶遺產時,卻只得到224元。

 

由於,甲並沒有因為繳納遺產稅,而使自己獲配合理的遺產,卻還多出一筆數千萬元的債務。財政部因此認為,甲雖然參與遺產分配,也舉債繳納遺產稅,但因為沒有要求共同繼承人(兩個兒子)償還其先行墊繳的遺產稅,明顯有免除其他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構成遺贈稅法「視同贈與」的行為。甲代其子墊繳的遺產稅,視同是對其子的贈與,必須再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因此提醒,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手續時,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或舉債墊繳被繼承人遺產稅者,必須先從遺產中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才不會再被課徵一道贈與稅。否則,稅捐機關會就其獲配財產與應納遺產稅的差額,對納稅人課徵贈與稅。

 

[相關稅務實務之三]

 

私分9億遺產不繳稅 6口全管收

20160927 04:10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大地主C先生,過世後留下大筆存款與房地,詎料,其6名子女私自朋分9億元遺產,卻不肯償還8500萬遺產稅。行政執行署上周五通知他們說明償還計畫,6人雙手一攤表示沒錢可還,執行官訊問後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創下單一案件裁定管收最多人紀錄,其中高齡75歲婦人亦難逃管收。

 

創單一管收紀錄

 

行政執行官昨指出,陳家6名子女管收後,已有子女前往探視,希望陳家趕緊提出清償計畫,也以此案例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

C先生生前娶有大房、二房,共育有6名子女,另有1養女,因坐擁內湖區西湖段大筆土地而致富;其7名子女全被行政執行署列為獎勵檢舉公告對象,但么女因旅居美國多年未到案,成為唯一未遭管收的子女,其餘子女分別為46歲至75歲。

有隱匿財產之嫌

據指出,陳家兄弟姊妹,上周五被通知到案說明還款計畫,口徑一致地說遺產早已花光、無錢可還;但行政執行官查出,陳家6人過去的銀行交易紀錄常見大額資金往來,且都搶在國稅局禁止處分不動產前出售名下不動產,或贈與配偶、設定抵押,顯示陳家6人並非沒有資力,而有隱匿財產之嫌,因此聲請管收。

台北分署指出,C先生199712月間死亡,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為新台幣2億餘元,並裁罰500萬元及移送執行;台北分署歷經數年執行繼承人銀行存款,共徵起9500餘萬元,仍尚欠8500萬餘元。

兩手一攤稱花光

行政執行人員發現,C先生1996年間將西湖段3筆土地出售予某建商,並取得18000萬元頭款;199712月間C先生死亡,土地交易尚未完成,其子卻與建設公司合謀,向地政機關隱瞞父親身亡訊息,將3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建商,規避遺產稅,並取得7億元價款。

陳家6名子女取得賣地價金尾款近7億元,併同2億餘元銀行存款,共9億餘元,由各繼承人共同朋分,卻未依協議繳清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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