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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依據財務會計的規定,出貨至國外倉庫寄放,放在國外倉庫在未出售前不認列為收入,出售後才會認列為收入。

 

但國稅局針對此種現象,會要求國外發貨倉庫的銷售及貨物出入狀況由會計師簽證,方能做

  1. 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
  2. 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

假若沒這樣做,則會將全部的貨物在出口時視為營業收入,這點課稅實務要注意之。

 

另外,在營業稅部分,此部分貨品於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則可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

 

 

[稅務實務之一]

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或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核實認定,所以予以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62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11 更新日期:2019-12-11

 

[稅務實務之二]

財政部1071024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於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調節申報

 

近年來我國企業經營策略逐步邁向國際化,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加速出貨速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

 

附表

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認定

營業稅

出口時

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

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

依貨品是否出售,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進行調整,並應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1. 貨品已出售: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出口報單所載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
  2. 貨品尚未出售:調減原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之銷售額。

 

 

[稅務實務之三]

財政部1040519新聞稿

 

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之貨物若尚未出售,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為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

 

[相關函令]

 

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

 

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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