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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台灣人稅務須知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國稅局對於雙重國籍人的課稅,一直都是會採取避免納稅人利用雙重國籍身分進行逃漏稅的態度進行稅務查核,此例的狀況非常的誇張,國稅局還是有辦法抓到,最後進行補稅加罰。

2.雙重國籍人在台灣的正確納稅方式是判斷其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參考函令詳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然後進行正確的稅務申報,我判斷大多數在台工作的雙重國籍朋友應該都要做完整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本文]—錯誤的失敗案例

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以不同國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倘以不同國籍身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將該2種身分取得之報酬合併計算,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轄內A君具有雙重國籍,105年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甲公司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B君身分任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甲公司及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A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B君之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經查核後發現,A君與B君係同一人,惟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以A君身分取得甲公司之勞務報酬,未合併申報其以B君身分取得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遂將A君取自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合併計算,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取得雙重國籍之國人,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或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利用二種身分分開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正確做法]—雙重國籍者需判斷是否屬台灣稅務居民來決定用正確身分來申報稅捐,以下為相關之解釋函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1021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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