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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人頭)售屋之房地合一稅案例

鄭宏輝 會計師

以下的案例很好,值得分享及分析。

[實際案例]

借名登記要小心 錢沒拿到卻稅留自己

 

109-12-14 經濟日報

 

高雄國稅局出現「借名登記」而衍生的房地合一稅糾紛,南區國稅局近期也有一件類似的訴願案。高雄國稅局官員說,納稅人聲稱,只是借名給親友登記不動產,親友賣了房,錢拿走了,房地合一稅卻落在自己身上。南區國稅局的案子是兒子聲稱被媽媽借名登記,被課119萬房地合一稅,罰款68萬元。

 

發生在高雄的案例,高雄國稅局官員說,納稅人認為國稅局應該實質課稅,找房子真正的主人要稅。但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依法國稅局只能對納稅人開單。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這類借名案件,依納稅人所述,所有權狀、印章等,都在真正主人的手中,不動產賣出的錢也由真正主人經手。納稅人沒拿到錢,卻要負擔房地合一稅,更糟的是,納稅人後知後覺,等到知道有房地合一稅時,都成了未申報案件,要罰款。

 

發生在台南的房地合一稅糾紛,據納稅義務人盧先生(化名)說,是媽媽借他的名字,媽媽把三處不動產登記在他的名下,但主導權掌握在媽媽手中,最後不動產都賣了,卻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結果,盧先生被南區國稅局補稅119萬多元,罰款68萬多元。

 

盧先生把本稅119萬多元先繳了,換取罰款減了20萬多元。

 

盧先生是在1067月受贈取得三處不動產,媽媽把名下不動產過到盧先生名下,同年11月簽訂買賣契約,三處不動產全賣了。南區國稅局核算三處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是266.2萬多元。由於盧先生持有不到一年,適用45%的最高稅率,房地合一稅要119萬多元。

 

盧先生申請復查,說明自己被借名登記,要求國稅局加計利息退還本稅。盧先生說,媽媽有感於自己不久人世,才把三處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只是借名而已,媽媽仍是實際所有權人。賣掉不動產的錢作為媽媽的醫療費及去世後喪葬費用,有多的錢再拿來分配給各繼承人。

 

盧先生提出自來水用戶是媽媽的名字以及除戶證明,證明媽媽除戶前戶籍設在其中一處,舉證房子是媽媽在住。

 

南區國稅局查到買方支付的價款是由盧先生收取,未採納借名說法,否決了盧先生退稅的要求。

 

盧先生再提訴求,認為自己是「非自願性」賣不動產,因不符合財政部訂定的六大非自願性因素,也被否決。財政部訴願會裁定依南區國稅局處分。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被借名登記要卸掉房地合一稅的繳稅責任並不容易,甚至後來可能因欠稅而被國稅局扣薪水來抵稅。稅捐機關能做的,只是善意提醒,借名登記有後續的房地合一稅問題要注意。

 

[相關專業知識分析]

  1. 假若國稅局人員最後核定此案確實是借名關係,則盧先生母親(此案之隱名人),會被再額外課徵綜合所得稅,盧母所取得的款項全部被列為其他所得,此案拿到266.2萬元,假若盧母沒有其他所得項目,則粗估有可能適用30%之綜合所得稅稅率。
  2. 房地合一稅並沒有因為真正的借名登記關係成立,而有免除借名人(此案之人頭)之房地合一稅義務的任何租稅豁免條文。
  3. 由上2點分析,盧先生的租稅因應策略係極為不利,會讓整體稅負再度增大。
  4. 房地合一稅可以因為繼承遺贈以及夫妻贈與而併計前一持有者的持有期間,因而拉長計稅之持有期間而節省房地合一稅,但唯獨只有生前贈與無法享有此等之租稅優惠規定,所以假若此新聞稿所述狀況為真,則盧母當年以贈與方式過戶給盧先生之後於一年內出售房地,因而被課徵高達45%之房地合一稅,此對於盧先生來說是極為不利的財產傳承決策。
  5. 此例假設為死亡前2年之贈與,則盧先生在母喪悲痛之餘,還要將此母親生前之贈與列為遺產加以課稅,而且出售此等房地時,其成本為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這個金額通常比市價低許多,此會導致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基變大而加重盧先生的房地合一稅。
  6. 此案的最佳決策應該是待盧母過世後再繼承房地,而不是看到母親病重便生前贈與,這案例是個不錯的教材,值得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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