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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相關稅務問題分享之十二--剩餘財產請求權與遺產稅之關係
 
主題12: 剩餘財產請求權與遺產稅之關係
 
剩餘財產未移轉配偶 被盯上
 
聯合新聞網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8年1月10日 上午1:12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近年來已成為遺產稅節稅新管道,國稅局已將此類案件專案列管,緊盯納稅義務人是否在一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未給付部分也會追繳應納稅負。
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以該局近五年統計,案件數量增加近一倍,因此,已專案列管。
該局日前在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餘萬元,但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的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是無償取得,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核定扣除額1,000餘萬元,剔除400餘萬元,按稅率10%補徵稅額40餘萬元。
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指出,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也指出,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範圍,是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
官員強調,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這類案件稽徵機關已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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