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查帳案件之查帳報告分享之一
[全案簡介]
- 此為義大利麵店,成立合夥商號組織,負責人惡意停業,市場派股東無法看到帳冊憑證及財務狀況。
- 負責人竟然在地檢署偵查庭時主動提交帳冊(為了表示自己清白),後來由會計師進入偵查庭現場進行勘驗(查閱帳冊資料)
- 查完之後,發現以下的查帳報告之問題,由我方律師將此報告列為狀中證物,並呈交給檢察官,目前在進入司法程序之中(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
- 這是典型兩本帳且內部控制有嚴重問題的企業商號,只要帳冊資料和資金流一攤在陽光下,幾乎都會涉及經濟犯罪條文,這些業主大概只願意花極少的錢給外面的事務所記帳,對於會計職能極不重視,碰到股權糾紛時,幾乎在財會專業上無人可以協助。
[報告全文]
A商行查帳協議程序報告
致委任人XXX小姐公鑒 :
關於A商行(台灣xx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XXXXX號案件)有關之會計帳冊等相關資訊,業經本會計師協議程序執行完竣。該等程序之採用係由委任人做最後決定,因此對其是否足夠,本會計師不表示意見。本次工作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進行,其目的係為協助此訴訟案件之進行及會計稅務資訊之釐清,茲將執行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分別報告如下 :
此報告所稱之被告為B小姐(A商行負責人),合先敘明之。
程序一 : 被告是否確實有把每日營收全數在當日或之後數日內轉進A商行的帳戶內。
發現之事實 :
- 以本會計師在民國107年11月13日當庭所查閱到的”A商行損益報表”(此可能為內帳報表; 詳附件二P.1—P.5),本會計師由107年5月加總至9月(B小姐僅提供到9月底),這五個月營業額便高達NT4,200,368元,但A商行民國106年的營所稅申報書的申報營業額為NT 3,669,942元(附件三P.1),另外初步將A商行106年5月加總至12月底的銀行存入4,094,506元(附件一 P.2),扣除106年11月XXX小姐借給A商行的230,000元營運週轉金,營收存入銀行帳戶金額為3,864,506元。故被告確實沒把每日營收存入A帳戶。
- 該商行於106年5月底開業,以民國106年6-9月四個有實質營運的月份營業額總額4,089,257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022,314元(=4,089,257元/4),推估106年10-12月應有營業額3,066,942元(=1,022,314*3),全部應入帳之106年營業額為107年5月至9月4,200,368元+107年10-12月推估營業額3,066,942元=7,267,310元,但營收存入僅3,864,506元,推估漏存入該商號之漏入帳金額為3,402,804元(=7,267,310元- 3,864,506元)
- A商行民國107年1-4月的營業稅申報營業收入為611,280元,但營業額存入銀行戶頭僅356,200元(附件一 P.3),漏銷255,080元。
- 此事實應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情事。
程序二:被告將多少A商行的資金匯往XX美食有限公司
發現之事實 :
- 針對A商行的中國信託銀行XX分行495XXXXXX號帳戶整理出有註記匯出給XX美食有限公司的匯出紀錄,A商行匯出給XX美食有限公司共計NTD 1,724,464元(附件四),其中有374,464元為貨款,且取得發票及入帳; 但有NTD 1,350,000元完全無憑證,亦未入帳,已有嚴重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虞。
程序三: A商號匯給XX美食的未入帳及未取得任何憑證的匯出款項NTD 1,350,000元是否可視為被告的”出資金額”?
發現之事實:
- 上個程序所發現的A商號匯給XX美食的未入帳及未取得任何憑證的匯出款項NTD 1,350,000元,被告陳述此為其所出資的商號資本額(詳附件七 P.6)。
- 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經濟部曾發出經濟部一00、四、七經商字第一000二0四0七00號函,該函敘明”按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帳簿,故商業之財務應與負責人之財產有所區隔。是以,商業之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至於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得以商業籌備處之名義為之。”(附件七P.7)。故A商行匯給XX美食之NTD 1,350,000元非但不是被告之出資額,且由於此支出沒取得任何合法的憑證或法律文件及相關交易事實文件做佐證,僅有匯出之事實,此明顯已有掏空公司之虞。
- 經檢視A商行中國信託銀行XX里分行495XXXXXX號帳戶,未見任何被告存入資本於此商號銀行帳戶之紀錄。
- 另外,告訴人XXX與被告所簽訂的合夥加盟契約書(附件七P. 2-5),此商行預計資本額應為NTD 500萬元,告訴人已交付250萬元給被告供作商行資本額之用,A商行之登記資本額(附件七 P.1)僅為20萬元,且被告未存入任何告訴人所交付的資本額,被告本身亦無存入任何資本金至A商行之銀行戶頭。
- 經檢視A商行之民國106年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附件三 P.1 , P.2)以及A商行會計傳票,沒有任何開辦費的會計紀錄在A商行帳冊紀錄及財務報表之中。
- XX美食有限公司有收受A商行135萬元,另外,被告亦傳真給台中地檢署(附件七 P.6),坦承XX美食有收到NTD 536萬元,假若XX美食有限公司收受到此等款項未開立任何發票或入其會計帳冊,則XX美食有限公司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虞。
程序四: 被告在A商行的相關資金,是否有不當的流用?
發現之事實:
- 程序一發現的A商號所產生之現金收入款項未全部存入A商行帳戶,先存入負責人戶頭再存入A帳戶,便為不當流用。
- 銀行帳戶實際支付的薪資支出遠較帳列薪資支出多:
- 107年7月實支薪資(8/10付款)為247,786元(附件五 P.6),帳列薪資為180,009元(附件五 P.1)。
- 107年8月實支薪資(9/11付款)為244,858元(附件五 P.7),帳列薪資為190,210元(附件五 P.2)。
- 107年9月實支薪資(10/11付款)為202,013元(附件五 P.8+ P.9),帳列薪資為148,332元(附件五 P.3)。
- 107年10月實支薪資(11/10付款)為189,931元(附件五 P.10),帳列薪資為86,686元(附件五 P.4)。
程序五: 被告是否有使用虛偽的單據來報稅。
發現之事實:A商行帳上沒有任何掛汽車(帳列固定資產”運輸設備”; 附件三P.2 的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金額為0元),但卻有列報多筆油資及汽車修繕保養費,最大的一筆為106/10/30的34,537元(未含稅價格)汽車修繕; 另外,106/10/10所取得的”時段模組”發票1,500元亦可能為虛偽之單據。
虛偽單據總結:
1. 106/6/10: 油資1,520元
2. 106/6/30: 油資1,410元
3. 106/7/10: 修繕費(汽車修理) 10,350元
4. 106/8/20: 油資1,467元
5. 106/9/20: 油資 1,511元
6. 106/9/30: 油資 1,515元
7. 106/10/10: 時段模組 1,500元
8. 106/10/30: 修繕費 (汽車修理) 34,537元
以上的會計傳票及憑據詳附件八 P.1—P.17
程序六: 在檢視A商行之稅務申報資料及會計表冊之後,是否仍有發現其他問題?
發現之事實:
- 民國106年7月5日帳上有計入現金和業主往來同等增加900,000元(附件九 P.1),但A商行民國107年7月份銀行存摺無此紀錄(附件九 P.2-5)。
- 核對A商行的民國106年8-10月”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以下簡稱勞保投保名冊)及”銀行撥薪清冊”(附件五 P.6-P.10),發現以下事實:
- 民國106年8-11月有部分人員有支薪但未投保勞保,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損及商號合夥權益(無法證明這些人是商行員工)。
- 白XX: 民國106年8月, 9, 10月及11月,共支領129,750元。
- 陳XX: 民國106年8月,支領13,400元
- 傅XX: 民國106年9-11月,共支領28,562元。
- 民國106年7-10月勞保投保名冊(附件六)有部分人士是有投保勞保,但未見薪資支付銀行紀錄,亦未見現金發放薪資簽收單,有虛報薪資之虞,名單如下:
- 民國106年7月: 蕭XX
- 民國106年8月: 林XX、金XX
- 民國106年9月: 楊XX
- 民國106年10月: 許XX、蔡XX、楊XX
- 另外,A商行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停業,民國107年5、6月仍有勞保投保人員(附件十)
以上均有虛報薪資之虞,有違反稅捐稽徵法41條逃漏稅罪之虞,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本會計師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此對上述各項程序整體是否允當表達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若本會計師執行額外程序或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則可能發現其他應行報告之事項。
本報告僅供 貴司作為第一段所述目的之用,不可作為其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本報告僅與前述特定項目有關,因此不得擴大解釋為與任何A商行之財務報表整體有關。
XX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107年11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