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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劃破功--死亡前兩年贈與差點沒被計入遺產

 

稅稅唸學堂 110-1-2 經濟日報

 

106年審核陳先生(化名)的遺產稅案時,我們沒查出來。租稅規畫差點成功了。」南區國稅局官員說,後來是在查其他案件時,發現陳太太帳戶存款暴增,才追到陳先生過世前匯了3,143萬元給陳太太,而陳太太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筆錢。南區國稅局補徵314萬多元遺產稅,罰所漏稅額0.8倍,罰款251萬多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陳先生夫婦都很有錢,陳太太比陳先生更有錢,所以陳太太用不到「1030條之1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必擔心生前贈與減損了請求權扣除額。

 

而且,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現金贈與不像不動產需要拿免贈與稅的證明去過戶,所以不用申報贈與稅,不會在國稅局留贈與資料。

 

「陳先生是在死亡前一年內,分三次密集匯款,共匯3,143萬元到陳太太帳戶,陳先生的遺產中幾乎沒有存款了。」南區國稅局官員說,陳先生夫婦有子女,子女都已成年,陳先生的遺產稅是由陳太太報的,陳太太是被繼承人們的代表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依上述規定,陳先生死亡前一年內匯給陳太太的3,143萬元要申報計入遺產總額。官員說,陳太太沒有報,南區國稅局也沒有發現有這筆「視為遺產」存在。「登記財產的生前贈與比較好比對,現金贈與比較難查,有時候比較忙,不是每一案件都查得仔細。」

 

一般稅務案件核課期是五年,故意隱匿案件核課期是七年,官員說,國稅局可以主張陳先生遺產稅案有故意隱匿之嫌,核課期拉長到七年。意思是,如果七年之間,國稅局沒有對陳先生遺產稅案發單補稅,就不能再補稅了,「但發現新的課稅事實又可以例外」。

 

「發現3,143萬元的,不是當時承辦遺產稅案件的稅務員。」官員說,是在查陳太太的其他稅務案件時,發現陳太太帳戶存款暴增,追查資金來源,才知道原來錢來自陳先生的帳戶。其他單位把相關資訊通報給承辦遺產稅的審查二科,回頭去調查陳先生遺產稅案,才查出漏報。

 

陳先生的遺產稅額不低,但其過世時間恰在106年初,那時還適用遺贈稅單一稅率10%。按10%稅率計算,加計3,143萬元遺產,要補稅314.3萬元。已申報案件涉及漏報按0.8倍所漏稅額處罰,罰款251萬多元。

 

陳太太有申請復查,說明自己誤以為已贈與給配偶的錢就是配偶的,只要申報先生死亡時的名下財產。不過,南區國稅局不接受「不知道」稅法規定這個理由,駁回復查。

 

南區國稅局官員補充一點,雖然夫妻間的贈與免稅,但是如果陳先生當時有申報贈與,在國稅局留下資料,即便後來陳太太沒有申報受贈的3,143萬元,也不會受罰,只會補稅而已。既然申報贈與了,國稅局會認為無隱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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