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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相關稅務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之一]

 

經營網路購物等虛擬通路營業人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12月至109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余青霖

聯絡電話:(04)2529104030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30 更新日期:2020-12-30

[新聞之二]

稅稅唸學堂 110-1-4 經濟日報

 

國稅局查網購又見新招。「鍾先生(化名)在臉書賣滷味並沒有收款,而是透過物流業者送貨時一併向消費者收取,再把收到的錢匯給鍾先生。」中區國稅局是在查物流業者時,撈出鍾先生的資料。橫跨四個年度31個月,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補徵營業稅44萬多元,「移送裁罰後應該會加罰44萬多元。」

宅經濟興起,各國稅局去年第4季查核營業稅都把網購列為重點。鍾先生的個案比較特別,以往看到的補稅,多是從網購平台撈資料,鍾先生並沒有在任何平台註冊帳號,撈平台資料撈不到鍾先生。而檢舉案也檢舉不到鍾先生,因為沒有一個消費者直接匯款到他的帳戶,即便消費者要檢舉鍾先生漏開發票,國稅局也找不到證據。

中區國稅局查網購開闢了另一條線,從這一條線下手,就撈出鍾先生這類個案。這一條線是物流業者,或者講宅配業者,官員說:「我們去問宅配業者,他們把款項匯到那裡?」就這樣查到鍾先生身上。

鍾先生在臉書社團銷售冷凍滷味,包括滷雞腳、雞翅等等,官員說:「+1,+1……,就這樣從臉書上蒐集到客戶的訂單。」按鍾先生的說法,他是自產自銷,貨準備好後,讓宅配業者送貨,貨到同時向消費者收款,宅配業者扣下自己的運費後,餘下貨款定期匯給鍾先生。

官員說,鍾先生和同一家宅配業者合作很久,中區國稅局查到10612月至1096月間,鍾先生收款887萬餘元,這也就是他的銷貨金額,平均一個月賣到近24萬元。「很驚訝單純靠臉書賣滷味可以賣得這麼好。」這恐怕也是查網購營業稅「最長期間」,一般頂多一年多,這一件長逾兩年半。

鍾先生說他是自產自銷,但是中區國稅局並沒有查到生產部分有設立稅籍,也沒有生產的地址。官員指出,意思是我們無法再往上游查了。

中區國稅局視887萬多元加上運費為含稅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補徵44萬多元。

鍾先生繳了補稅款,並承諾「不再營業」了,因此中區國稅局並沒有要求鍾先生登記稅籍。

官員說,鍾先生未設稅籍又未申報營業稅,依規定要加罰一倍,但第一次犯、又願意繳稅,減罰至0.5倍,罰款降至22萬多元。不過,這是營業稅法的裁罰,稅捐稽徵法第44條還有行為罰規定,應給發票而未開立按認定總額處5%罰款,最高可處100萬元,算下來行為罰是44萬多元。「漏稅罰和行為罰間擇一從重,」不能重複處罰,所以,鍾先生還會被裁罰4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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