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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協議書」

 

AAA(即著作財產權人,以下稱甲方)與BBB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權人,以下稱乙方),就演講所生著作之授權事宜,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授權標的

()甲方在下列時間、地點演講之語文著作。

時間: 109   XX XXX

地點:

講題: XXX規定介紹

()前項演講之講義、簡報或其他參考資料性質之著作。

 

第二條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非營利之情況下,作下列之利用:

()乙方得於演講進行中全程錄音、錄影,並得筆錄、攝影。

()就前項之錄音、錄影,得以錄音、錄影、筆錄或數位化等方法重製。

()乙方之受雇人得於乙方所指定之平台播放上述演講之錄影。

()乙方得在其發行之刊物內予以重製、編輯並散布該重製物或編輯物。

()乙方之受雇人得於內部演講中公開口述。

 

第四條 授權期間

自立協議書日起三個月,至109 XX XX 日止。

 

第五條 授權費用

甲方所領取之演講報酬,即包含本案著作之授權費用。

 

第六條 權利擔保

一、甲方擔保本協議書授權標的,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否則,由甲方自負法律上責任。

二、乙方如因利用授權標的,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甲方應出面協助乙方為必要之處理,乙方如因此遭受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  再授權之禁止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或其受雇人均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第八條  條款解釋

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二、本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

三、本協議書之任一部分縱經解釋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著作原件、重製物、編輯物或相關物件,除依本協議書授權範圍內之使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流通。

 

第九條  契約變更

本協議書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變更。

 

第十條  合意管轄

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原本

本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即著作財產權人)

身分證字號:AAA

地址:

電話:

 

乙方(即被授權人)BBB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109   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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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