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購入商品供酬勞員工及對外交際之營業稅扣抵相關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函令]

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視為銷售釋疑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稅務新聞稿]

財政部1070815新聞稿

 

公司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最近有廠商向該局詢問,其公司於中元普渡當晚舉辦餐會酬勞員工辛勤貢獻,會中除發給績優員工工作?金外,還以公司產製之產品及外購之3C產品酬勞員工,有關其酬勞員工之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收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又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

 

arrow
arrow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