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房屋稅課徵之相關規定總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多則規定可以發現停車場的房屋稅課徵函令及相關課稅實務規定既多又雜,我個人覺得訂得非常地支離破碎,不太容易找得出課稅邏輯出來,但我還是整理重要的完整規定,讓有興趣的朋友分享之。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6602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
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有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課稅原則∕建築物地下室供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費或未出租且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851023台財稅第851921291號函
非供營業用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出租者可免徵房屋稅
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相關函令之三]
財政部940111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
供營業用或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非自用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二、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稅率。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相關函令之四]
財政部970618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函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相關函令之五]
財政部1070814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
自住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共享停車位得繼續適用地下停車位免徵房屋稅地上停車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使用之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下稱共享停車位),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前點所稱自有停車位指所有權人供自用住宅使用之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且所有權狀已載明停車位權屬,或該建物所有權狀未載明停車位權屬,但仍可明確區分為其所有或有使用權者。
三、第一點所稱閒置時間指每一共享停車位實際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時數(下稱共享時數),房屋稅以每月不超過240小時為限,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為限,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共有房地之所有權人依協議取得一定期間之停車位使用權者(下稱使用權人),於使用期間之共享時數逾限時,應按該使用權人持分部分改課,其他共有人持分部分不予改課。房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參加媒合服務平臺不滿1月或1年,其共享時數上限之計算,分別按日數或月數比例計算。
四、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台北市房屋稅稅率總整理]
Q1:臺北市住家用房屋稅率為何?
自1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家用房屋稅率如下: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稅率 |
||
住家用 |
單一自住 |
全國1戶 |
相當稅率0.6%(註1) |
|
自住用 |
全國3戶內 |
1.2% |
||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不限 |
1.2% |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不限 |
相當稅率0.6% |
||
其他 住家用 |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
1.5% |
||
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 |
||||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
||||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轉移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 |
||||
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
2.4% |
|||
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每戶 |
||
本市3戶以上 |
每戶 |
註1:家戶持有全國單一自住並設立戶籍,且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比率由16%提高為50%(相當實質稅率由1%降為 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 750 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 9 萬元)。
註2:符合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比照單一自住房屋,自109 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 50%(相當稅率 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 750 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 9 萬元)。
Q2:臺北市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何?
非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如下: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 起徵收率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不限 |
3%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3%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2% |
Q3:臺北市空置房屋稅率為何?
(一) 本市目前並無課徵空屋稅。
(二) 空置房屋,因不符合自住用房屋要件,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如下: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 起徵收率 |
||
空置房屋 |
住家用途 |
非自住-起造人待售 |
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
1.5% |
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
||||
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2.4% |
||
本市3戶以上 |
3.6% |
|||
非住家用途 |
營業用途 |
不限 |
2% |
|
醫院、診所用途 |
||||
其他用途 |
Q4:臺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請問房屋稅如何課徵?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如下: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 起徵收率 |
|
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
住家用 |
不限 |
3.6% |
營業用 |
5% |
||
私人醫院 、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5% |
||
非住家非營業用 |
2.5% |
Q5: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如下: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Q6: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即持有臺北市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臺北市住家用房屋在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
[稅務官方網站問答]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1.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2.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如為停車場,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點閱數:632 資料更新:107-05-28 09:57 資料檢視:109-08-31 09:56 資料維護: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稅務新聞之一]
建築物之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發布日期:108-03-1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課徵房屋稅;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也同樣免徵房屋稅。而若是建築物的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的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的適用,但若地下停車位僅供出租或收費,就應該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供停車場使用依地上建物停車場或地下室停車場及使用情形之不同,房屋稅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一般建物地上停車場部分,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規定,其課徵房屋稅之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也就是說建物地上停車場如與其建物中的營利事業無關,且沒有收費,可按照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若是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就應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
民眾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分機或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轉210、213至215分機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務新聞之二]
共享車位申請免房屋稅 要注意時數上限
2020-10-04 13:03 聯合報 / 記者賴昭穎/台北即時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只要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供營業,即可免徵房屋稅。若停車位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房屋稅就要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位所有權人如果透過網路媒合服務平台,將自用的地下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共享停車位給不特定人使用,假如每個月的共享時數不超過240小時,原本就免徵房屋稅的停車位,當月分仍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過,一旦共享時數超過240小時,當月分就會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