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相關規定
[函令之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函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三)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四)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
二、廢止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008號函及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部分。
[函令之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
配合本部109年11月3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稅捐稽徵相關函令修正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稅捐稽徵相關函令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 |
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 |
本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 |
第850290814號函、財政部 |
第850290814號函、財政部 |
第10904634190號令(以下簡 |
101 年5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 |
101 年5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 |
稱109年11月3日令)已廢止 |
10104557440號令 |
10104557440號令 |
85 年 4 月 26 日 台 財 稅 第 |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 |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 |
851903313號函(以下簡稱85 |
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 |
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 |
年4月26日函)及101年5月24 |
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 |
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 |
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 |
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 |
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 |
號令(以下簡稱101年5月24 |
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日令)有關85年4月26日函部 |
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分,爰配合修正。 |
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 |
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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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應依本部109年11月3日 |
分,應依本部8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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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 號 |
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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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 |
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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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
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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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
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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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條規定處罰。 |
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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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 |
財政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 |
本部109年11月3日令已廢止 |
字第0900450622號函 |
字第0900450622號函 |
85年4月26日函及101年5月 |
○○有限公司於87年3月20 |
○○有限公司於87年3月20 |
24日令有關85年4月26日函 |
日委託廣告社刊登夾報廣 |
日委託廣告社刊登夾報廣 |
部分,爰配合修正。 |
告,將其取得之廣告費發票 |
告,將其取得之廣告費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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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致應保存之進項憑證 |
遺失,致應保存之進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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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稅金額1,000元未依規定 |
含稅金額1,000元未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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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 亦未依規定記載帳 |
保存, 亦未依規定記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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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其遺失憑證、未保存憑 |
簿,其遺失憑證、未保存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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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 |
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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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之因果關係, 參酌本部 |
然之因果關係,參酌85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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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11 月3 日台財稅字第 |
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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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634190 號令釋意旨, |
號函釋意旨,可就其分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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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其分別觸犯稅捐稽徵法 |
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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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擇一 |
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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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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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年6月30日台財稅 |
財政部97年6月30日台財稅 |
一、本部109年11月3日令已 |
字第09704530660 號令、財 |
字第09704530660 號令、財 |
廢止85年4月26日函及 |
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 |
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 |
101年5月24日令有關85 |
第10104557440號令 |
第10104557440號令 |
年4月26日函部分,爰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 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109年11月3 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 號令規定, 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 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85年4月26 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項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 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配合修正。 二、稅捐稽徵法第44條已明定處罰金額上限,為避免適用上發生爭議,爰予刪除「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等文字。 |
財政部93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7號函 經查明該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且有進貨事實,則已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按本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 10904634190 號令規定, 應採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再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
財政部93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7號函 經查明該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以虛設行號(編者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且有進貨事實,則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編者註:同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按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 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編者註:即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再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 罰) |
一、本部109年11月3日令已廢止85年4月26日函及 101年5月24日令有關85 年4月26日函部分,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名稱及參酌原規定編者註,酌作文字修正。 |
財政部86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61888061號函、財政部 101 年5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57440號令 主旨:檢送86年3月3日研商 「營業人取得廢棄物運銷合 |
財政部86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61888061號函、財政部 101 年5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57440號令 主旨:檢送86年3月3日研商 「營業人取得廢棄物運銷合 |
本部109年11月3日令已廢止 85年4月26日函及101年5月 24日令有關85年4月26日函部分,爰配合修正。 |
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涉嫌違 |
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涉嫌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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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 |
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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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 |
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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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結論辦理。說明:會議結 |
議結論辦理。說明:會議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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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關於調查單位查獲營業 |
論:關於調查單位查獲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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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 |
人取得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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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 |
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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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 |
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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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違章案件, 究應如何處 |
嫌違章案件, 究應如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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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案經與會單位充分討 |
理, 案經與會單位充分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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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獲致結論如次:(一) |
論,獲致結論如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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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查明營業人確有向臺灣省 |
如查明營業人確有向台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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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社員購 |
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社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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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廢棄物,並向該合作社支 |
進廢棄物,並向該合作社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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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貨款,其取得該合作社開 |
付貨款,其取得該合作社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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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 |
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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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 |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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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於法尚無不合,應免依 |
額,於法尚無不合,應免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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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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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 |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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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或第 |
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或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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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 |
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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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至於該合作社之個人社 |
罰。至於該合作社之個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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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透過該合作社銷售廢棄物 |
員透過該合作社銷售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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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依本部84年8月21日 |
部分,依本部84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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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第841643836號函規 |
台財稅第841643836號函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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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免辦理營業登記,惟應 |
定,免辦理營業登記,惟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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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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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查明營業人雖有購 |
(二)如查明營業人雖有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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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廢棄物之事實,惟未支付 |
進廢棄物之事實,惟未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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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予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 |
貨款予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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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其取得該社開立之統 |
作社,其取得該社開立之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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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 |
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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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項稅額者,除進貨未取 |
抵銷項稅額者,除進貨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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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 |
得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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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 |
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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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扣 |
款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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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 |
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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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追補稅款外,並應依稅 |
分,追補稅款外,並應依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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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 |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 |
為罰。(三)如查明營業人 |
為罰。(三)如查明營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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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購進廢棄物事實,而取得 |
無購進廢棄物事實,而取得 |
|
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 |
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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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
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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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其虛 |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其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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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捐,應 |
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捐,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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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 |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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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規定補稅並處罰。(四) |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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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 |
至於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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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之社員以外之營業人銷售 |
社之社員以外之營業人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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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未依法開立統一發 |
廢棄物,未依法開立統一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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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繳納營業稅者,應依稅捐 |
票繳納營業稅者,應依稅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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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 |
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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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 |
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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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為罰、漏稅罰併罰問 |
涉及行為罰、漏稅罰併罰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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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部分,應依本部109年11 |
題部分,應依本部8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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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
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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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634190號令及85年6月 |
函及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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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台財稅第850290814號 |
850290814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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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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