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案例: 台電財務報表案例
鄭宏輝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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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財報不實?核四2849億元虧損涉隱匿
2020/12/28 07:38 自由時報
核四已廢 台電仍列為「在建工程」
〔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核四計畫已經立法程序正式廢除,同時已拆卸燃料棒運往美國處理,台電在財務報表中仍將核四列為「在建工程」,並未真實反應核四興建與廢除造成的2849億元虧損,資深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指出,台電是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公司財報未真實反應實際營運狀況,恐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台電資本額3300億元,到2020年第三季為止,總負債是1兆8043億,累計虧損是617億元,核四這筆2849億元虧損,若正常依會計作業備則提列資產減,台電的虧損將超過資本額,必須由國家增資彌補虧損,或宣告破產。
核四虧損2849億元 恐讓台電破產
資深會計師指出,台電雖是國營事業,但有6%民股,且股票有公開發行(代碼9963),由於會計法及電業法並未有相關規定,其會計作業應適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財報不實是很嚴重的犯行。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四款,「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公司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已宣布核四停建,立法院也已決議,台電並已在2018年7月,把核四燃料棒送美國拆解,台電年報上顯示,核四相關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列金額最終為2828億7513萬元,若是算上封存期間的費用12.79億及燃料棒送往海外處理費7.46億元,總共損失為2849億元。
資深會計師指出,核四計畫很明顯的未來不可能再替台電帶來營收或獲利,依會計作業準則,所有發生的投資費用就須列「資產減損」,同時反應在台電當年的財務報表上,以真實反應台電的財務狀況,一般股票公開發行公司都受到商業會計法嚴格約束,否則將面臨刑責。
核四無法再為台電帶來營收 依法應認資產減損
台電對於核四造成的2849億元巨大虧損,是藏在2019年年報"附註"的第10項,「本公司考量公司之各發電、輸電及配電設備相互貢獻,共同創造電費收入,故認定資產之使用價值應以整體資產(包含核四)為一現金產生單位,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以評估資產減損。倘若政府明確指示處理核四資產時,即不再適合以整體資產視為一個現金產生單位,而應就核四個別資產單獨進行減損測試」。
經濟部主管對於台電這種作法,直斥是「曲解法令」,核四計畫當年送立法院審議,是單獨送審, 今天立法院決議廢除,當然也應獨立進行會計作業,把核四虧損包在台電所有發輸配電設備中,不依法認列減記,是把問題丟給後人還有所有台電員工。
台電主管任期短 蓋過去等卸任就沒事了
「台電主管是便宜行事,不知已嚴重違法!」經濟部資深官員解釋,核四造成的虧損太大,大到恐怕會讓台電瀕臨破產,任何台電董事長都無法處理這燙手山芋,所以就把這核四虧損藏在「在建工程」項目中,反正董事長或總經理任期都很短,熬到退休卸任後,難題就丟給後面接手的人去面對就好。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1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交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須簽名或蓋章公司之財報,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所以,倘公司財報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課以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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