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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實務見解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新聞]

 

8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

更新日期:111-08-1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今(111)年內土地所有權移轉,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應由誰來繳呢?如果是在8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土地移轉時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開立之稅單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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